2014-01-15 21:04:36古 秀 美

通訊保障監察法修正檢警調! 打擊犯罪的手被束縛--民 生 權 益 遭 到 忽 略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昨(14)日三讀修正通過,經檢視修正條文,發現實有部分滯礙難行之處,若貿然實施將嚴重衝擊社會治安、危害守法善良民眾權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聯合所轄臺灣雲林、嘉義、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就此次修法內容,建請相關機關及立法院重新檢視,並提出補救措施。茲說明如下:

一、 調取通聯紀錄之規定比執行通訊監察還嚴格,明顯輕重失衡,忽略守法善良民眾權益。

二、 與民眾權益相關之輕罪,雖非屬最重本刑3年以上之重罪,但與民眾權益關係至深,影響民眾對司法觀感,更關乎社會治安之維繫,均無法調閱通聯紀錄,將使真正犯罪嫌疑人無法追查。

三、 合法監聽所得另案之證據,均須於七日內聲請法官審查認可,才可提為證據,非但增加檢察官、司法警察及法官嚴重負荷,亦將使犯罪被追查之機會降低,如此亦與原本保障人權之目的相違。

四、公務員知有犯罪嫌疑亦無法偵查,與刑事訴訟法矛盾

修正規定未於七日內聲請法官許可之監聽資料不得作任何使用,
違者處以刑責,與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有告發義務,相互矛盾,使公務員無所適從。

 

依上所述:(一)維持人民秘密通訊與維護社會治安均係政府的責任,如何維持平衡,是需仔細評估審慎考量。(二)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就是維護善良百姓的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同樣也是維護人權。而打擊犯罪需要合理的偵查工具,過於寬鬆固然不妥,過於緊縮亦徒然使善良百姓的權益受害。本次修法過程較為倉促,恐有未盡之處,建請相關機關及立法院重新檢視,並提出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