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查署發布~「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掏空案起訴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檢察官蔡英俊於偵辦「和○集團」關係企業「中○半導體公司」前董事長蘇○○涉犯證券交易法案件時,發覺「和○集團」另一股票上市公司「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公司)之經營階層,涉嫌以勾結「百○工程公司」、「台灣瑪○○公司」等廠商,虛列、虛增工程款或進行假交易等方式,掏空公司資產總計達新台幣(下同)12億元,嚴重損害眾多投資人利益,乃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深入追查,並請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供資料,歷經二年餘偵辦時間,分析大量帳證、清查上百萬筆資金流向、執行多次搜索、現場勘驗,復且查扣被告張○○、林○○、楊○○等人犯罪所得之房產及現金共計1億80萬2058元,而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偵查終結,將全案提起公訴。
「和○光電公司」前經營階層董事長張○○、張○○、總經理林○○等人,涉嫌勾結「百○工程公司」負責人陳○○、「台灣瑪○○公司」負責人許○○、鄭○○及「和○光電公司」員工楊○○、蔡○○、吳○○、譚○○、陳○○、葉○○等人,自民國92年至100年間,以虛增、虛列工程款、偽作國外定存、賣舊買新設備之假交易、索取回扣等方式,掏空「和○光電公司」、「南○光電公司」資產總計達12億元。本署檢察官蔡英俊主動發覺遂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深入追查,並請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供資料,另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二中隊等單位協助偵辦,歷經二年餘之偵辦期間,分析大量帳證、清查上百萬筆資金流向、執行搜索、現場勘驗等,終查得渠等如下八大犯罪事實:
1、於92年間,利用關係企業「南○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公司)新建廠房之「無塵室及一般空調新建工程」,以虛增工程款之方式,掏空南○公司資產2億4160萬5000元。
2、於93年3月間,利用「和○光電公司」及子公司「鑫○投資公司」共匯款2000萬美元至國外私人銀行「LGT銀行」,偽作定期存款,實則予以挪用,另透過「和○集團」之境外公司,輾轉將資金挪移至大陸地區設立之「北京康○○公司」,卻未於財報中揭露,欺瞞投資大眾。
3、於95年7月間,假藉和○光電公司湖口廠「3.5G設備-中小尺寸機臺改造工程案」為虛偽交易,掏空和○光電公司資產4278萬7500元。
4、於96年6月間,利用和○光電公司「全廠Clean Room修繕保養工程」,以虛增工程款之方式,掏空和○光電公司資產1968萬元。
5、於96年9月間,虛列和○光電公司「Aligner foundation微振動改善工程」之方式,掏空和○光電公司資產5082萬元。
6、於97年間,利用和○光電公司湖口廠已除帳之舊設備,以賣舊買新之方式,掏空和○光電公司520萬美元。
7、於97年5月間,虛列和○光電公司「廠房樓地板微振動檢測工程」之方式,掏空和○光電公司3491萬2500元。
8、於100年3月間,利用和○光電公司「南科觸控面板新建廠房工程」,從中收取百○公司5008萬5000元之回扣。
本署檢察官蔡英俊認被告張○○等人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背信罪嫌、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帳簿記載不實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47條之逃漏稅捐罪嫌,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等罪嫌,將被告12人及和○公司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