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5 14:54:39古 秀 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發布~聲請強制執行獲配之利息及違約金,須計入領取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債務人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借款,嗣債權屆期未獲清償,經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於拍定後如獲配有利息、違約金等所得時,由於所得業已實現,債權人應將受償利息、違約金列入領取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該年度因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獲配領取之利息所得508,334元及違約金(屬其他所得)1,230,167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105,812元處0.5倍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申報期間曾至國稅局查調所得,並未查得系爭所得資料,該局以個人因法院拍賣抵押物受償之利息所得及違約金,非屬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甲君未依規定申報,遭查獲補稅處罰,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猶未甘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然有提供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服務,但是因強制執行所獲配之利息、違約金等,並不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內,納稅義務人如有因法院拍賣抵押物受償之利息所得及違約金漏未申報,可以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
彙總編號:10211-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