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31 17:11:52古 秀 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國內最大宗保育類野生烏龜走私案起訴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本署檢察官郭文俐指揮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下稱東部地區巡防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於民國102824日凌晨,在雲林縣北港鎮台19線,查獲被告鄭○○企圖利用國內航線(金高輪)載運我國保育類野生烏龜經金門走私至大陸地區販售牟取高利,並當場於運送貨車中查扣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黃喉擬水龜(俗名柴棺龜)1180隻、黃緣盒龜(俗名食蛇龜)1441隻,共計2621隻,不法獲利估計達新台幣伍佰萬元,嚴重影響我國保育形象。


郭檢察官於10110月接獲線報,隨即指揮東部地區巡防局花蓮機動查緝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辦,歷經長期蒐證及埋伏、跟監,發現被告洪○○、鄭○○2人分別非法獵捕、買賣保育類野生烏龜,時間自1024月間起,地點遍及臺南市玉井區、南投縣水里鎮、嘉義縣番路鄉、中埔鄉等地,隨即展開全面性查緝,而於824日凌晨,在雲林縣北港鎮台19線,趁被告鄭○○利用貨車載運偽裝冷凍魷魚紙箱夾藏保育類野生烏龜,企圖運至高雄港利用國內航線(高金輪)以冷藏貨櫃夾藏方式運至金門,再伺機以漁船私運方式走私至大陸地區轉售牟利,見機不可失,隨即上前當場查獲。嗣經司法警察會同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清查,並委託屏東科技大學鑑定結果,確認扣得之野生烏龜均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列之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且已列入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所列物種,為國內歷年查獲最大宗保育類野生烏龜走私案。


本署檢察官郭文俐於1021023日偵查終結,認被告洪○○所犯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被告鄭○○係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第1項、第3項第5款之輸出管制物品罪嫌未遂犯,將被告2人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