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4 18:41:20古 秀 美
有關新沙卡里巴攤商陳情一事,市府說明如下: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一、 新沙卡里巴攤商違佔國有地,依法應支付使用補償金,該補償金從民國84年至100年上半年為止,計積欠9,562萬餘元。
二、 由於前台南市政府沒釐清該地為學產地之故,將此地提供安置海安路攤商,經教育部提出告訴,判決市府敗訴,賠償3,086萬餘元,並由市府取得代位求償權,可向攤商求償。
三、 至此,攤商當初切結時,即在切結書言明,….七、『於海安路地下街完成或該地欲建校時願無條件自行拆除「本商場之所有地上物」並交回土地,逾期不拆者同意由台南市政府強制拆除,並願負擔所需拆除費用,絕無異議』。且攤商繳交給管理委員會拆除擔保金,1攤2萬元,總計1,114萬元,即是攤商承諾的自行搬遷保證金。
四、 有關市府與攤商間的訴訟有500餘件,市府均獲得確定勝訴判決,攤商所稱其曾經勝訴者,係以承租關係提起,法院認係違法占用,並無租賃關係,故攤商應該依不當得到繳交使用補償費,換言之,市府獲終局勝訴判決。其中亦不乏有攤商與市府和解及繳納補償金後,由市府撤回訴訟。
五、 新沙卡里巴現況,原攤位數有557攤,未繳交補償金目前有營業攤位122攤,繼續繳交補償金有營業攤位者53攤,總計175攤,足見大部份都是閒置狀態;而原海安路攤商只有4攤3人,其中只有2攤在營業。
(永華市政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