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6 09:02:23古 秀 美

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請填註「限繳稅款」字樣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得以即期支票繳納各項稅捐,另外於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期間為每年51日至531日)及暫繳申報(申報期間為每年91日至930日)期間,可持發票日未逾申報期限之支票繳納稅款,各金融機構不得拒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票據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等字樣,背面應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又票據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票據背面背書。

 

    國稅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逾繳納期限始持支票繳納稅款,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仍會受理,惟要加徵滯納金、利息。舉例說明:10278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間至102915日,遇例假日順延至918日,納稅義務人若如期完成網路申報手續,卻未於申報期間繳清自繳稅款,遲至923日始以支票繳納,因已逾繳納期限5日,應加徵3%滯納金。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彙總編號:10209-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