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5 19:04:26古 秀 美

尊重當事人之意願 遊民無法可強行安置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遊民」或稱為街友是世界各國各大都市普遍存在的特殊社會現象,美國、日本以及其他福利先進國家亦有遊民問題存在。

遊民聚集的問題一直被社區民眾所詬病,固然造成社會問題,但遊民的基本人權仍應受到法律保障。世界人權宣言第二條:「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除非遊民有違法的舉動,否則市府強制驅趕或安置,恐會侵犯人權。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使遊民能離開街頭,不要餐風宿露,走入職場或入住機構或回歸家庭,依「臺南市遊民安置及輔導辦法」第三條:遊民之處理權責劃分,社會局:「遊民之醫療補助、諮商輔導、安置輔導、社會救助、生活訓練及福利服務等事項」;警察局:「遊民之身分調查、家屬查尋、違法查辦及協助護送等事項」;消防局:「遊民緊急傷病之救護」;環境保護局:「遊民棲宿場所廢棄物之清除」。

社會局對於遊民提供的服務措施有:沐浴清潔、餐飲服務、禦寒衣物、協助就醫、臨時收容、川資協助、關懷訪視等。現已建立通報機制標準作業流程(SOP),對遊民資料清查、建檔、列管及需求評估,社工員定期訪視遊民夜宿地點,提供就業媒合等,希望透過教育、激勵、誘導與陪同,讓遊民停止流浪再回到街頭。對遊民之轉介安置機構,需尊重當事人之意願,依目前法令未有任何強制力可強行安置。

內政部警政署近日函文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遊民案件時,對於無家可歸遊民之處理,除涉有違法、違序案件或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任意以強制力驅趕,應採取「柔性勸導」方式行之。

  民眾發現遊民,如有「生命危急或有危急之虞」或有「自傷傷人的行為」,請立即通報119儘速送醫治療;如有騷擾、脫序及乞討行為,請通報當地派出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如造成環境髒亂,請通報環保局清潔隊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如有相關福利需求者,請通報社會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