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銷售契約日與移轉登記日大不同,有無特銷稅差很大!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雖然社會各界對實施特銷稅有諸多不同的意見,但依現行法令,民眾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就必須依規定繳納特銷稅,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要特別注意「持有期間」的計算,是從所出售房地原來取得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至本次出售之訂定銷售契約日為止,而不是計算至本次出售之完成移轉登記日止。
該局日前查核特銷稅案件時發現,甲君在99年12月5日登記取得一筆臺南市的房地,後來在101年11月25日與某乙訂定銷售契約,双方同意以1,200萬元價格買賣該筆房地,最後是在101年12月20日才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該筆臺南市房地的「持有期間」依規定計算,是自甲君取得登記日99年12月5日起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101年11月25日止,持有期間未滿2年,甲君雖主張其係在101年12月20日才完成買賣移轉登記,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但國稅局認為持有期間依規定是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101年11月25日,而不是完成移轉登記日101年12月20日,該局最後核定甲君因持有該筆房地期間未滿2年就出售,必須繳納特銷稅,因此補徵甲君特銷稅120萬元並予處罰。
甲君相當懊惱表示,民法或土地法有關不動產物權移轉、變更或設定皆以向地政機關之登記對外發生效力,才會誤以為特銷稅持有期間之認定,也是以登記日為準,致未申報繳稅,除被補稅外,還額外多負擔1筆罰鍰。
國稅局再度提醒,特銷稅持有期間係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而非「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民眾如有因不了解規定或一時疏忽,導致短、漏報稅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彙總編號:10209-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