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4 22:09:18古 秀 美

公司以債作股,在被投資公司完成增資程序前,尚不可列為長期投資

 

                                        發布日期:102.8.14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帳上其他應收款,雖經股東會決議轉為投資股款,但在被投資公司的主管機關核准增資前,該筆款項仍應列為其他應收款而非長期投資。

 

該局日前查獲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長期投資乙公司42,500餘萬元,但該筆款項是甲公司無息貸予乙公司的其他應收款,並非長期投資股款,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設算利息600餘萬元,自利息支出項下減除。

 

甲公司主張乙公司已於9610月間經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以債作股』增資案,該增資案也於9811月間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國稅局卻仍認定該筆金額為其他應收款,並剔除其98年度利息支出600餘萬元,難謂適法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乙公司於9811月間才獲主管機關核准增資,難認甲公司於9610月起即已長期投資乙公司,從而,國稅局認定該筆42,500餘萬元於981月至10月間,仍屬甲公司無息貸予乙公司的款項,應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設算利息,並無不合。甲公司再提起上訴,也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以債作股時,除股東會決議外,亦應留意被投資公司增資時程,必要時宜協助其儘速辦理增資事宜,以維自身權益。

彙總編號:10208-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