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3 14:51:57古 秀 美

中古車商銷售其向自然人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應於銷售當期申報進項稅額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中古車商)自然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應於銷售舊乘人小汽車之當期,將進項金額及得扣抵進項稅額併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欄位申報進項稅額。

 

    該局指出,按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買入乘人小汽車供自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係供銷售者,則得於銷售當期申報進項稅額,惟若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是不得扣抵的。該局進一步舉例,甲汽車商行於987月以新台幣(下同)420,000(含稅)向個人乙購入舊乘人汽車一部,帳列存貨供轉售並取得普通收據,嗣於993月以315,000(含稅)虧損售出,因此,應於銷售當期(993-4月期)申報銷項金額300,000元、銷項稅額15,000元,並於「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申報400,000元,惟進項稅額20,000元僅得於15,000元限額內申報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之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於申報時暫免檢附,不過應依規定保存,俟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還是必須檢附供查核。

 

彙總編號:10207-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