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6 22:37:42古 秀 美

公投配套法難產 台南市公投法恐成半套

 

 

近日中央拋出廢核與否採公投決議,台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已於101718日發布實施,然而,該法之配套辦法: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要點,卻遲未擬定,郭國文表示,依規定,該辦法應最遲於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公佈半年後公告,台南市理應於1021月前發布,至今已延遲1年,他要求,民政局不應怠忽職守,盡速制定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要點。

 

郭國文表示,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四條:「依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本府應設臺南市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其相關審委會之組織及審議程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此外,郭國文指出,相較於其他縣市,高雄市在1006月公告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該年12月即公布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要點,比台南市晚一個月公佈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的新北市,更是於當年9月即提出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要點,他質疑,為何台南市的審議要點會如此難產。

郭國文認為,民政局作為主管機關,理應擔負起制定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要點之責,不能用技術性拖延,防礙台南市民公民投票的權利,要求民政局應盡速制定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