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1 15:38:53古 秀 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發布:101年第4季及102年1月份之查定營 業稅額繳納期間改訂為102年3月1日至3月10日
南區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及102年1月按月開徵之特種飲食業營業稅,原法定繳納期間為102年2月1日至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收到稅單後,可以現金或支票至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若稅額在新臺幣20,000元以下者,在繳款期限內,還可以持現金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各地的營業門市繳納稅款。除前項現金繳稅外,還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另外營業人亦可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營業稅查定稅款,省時又方便。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按季開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包括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等);第2項規定,按月開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之特種飲食業之營業人(包括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
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