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0 17:25:21古 秀 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發布:個人買賣不動產收取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悠遊臺灣新聞網/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因一方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或沒收之定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最近查核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發現,甲君於98年間與乙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嗣後出賣人乙君毀約,甲君除收到乙君退還已支付買賣價金外,另收取乙君違約金200萬元,但甲君漏未申報該筆違約金,且無法提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以致該筆所得除被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補稅,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本(102)5月就要開始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了,如該年度有個人買賣不動產收取違約金者,請注意要如實申報,否則經國稅局調查發現有短漏報情事,除補稅還會被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