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6 08:15:39古 秀 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發布~信託財產受託人請儘速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於102年1月31日前申報信託所得!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民眾常利用信託來作理財規劃及管理,該局特別提醒,在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若受託人為法人者,則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1月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5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否則將依同法第111條之1規定處罰。基於愛心辦稅,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已於近日發函輔導信託財產受託人,應儘速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許多受託人誤認為其未就信託設帳,或非以信託為業,不受所得稅法信託所得申報之規範;事實上,受託人不論是以信託為業之法人(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民事信託之個人,均應依據信託法第31條及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相關書表。
國稅局籲請信託財產受託人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於102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為避免人潮擁擠,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既省時、便捷又安全。
彙總編號:1011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