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6 01:10:35古 秀 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發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適用條件
{悠遊臺灣新聞網/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林小姐詢問,其家中有就讀幼稚園之小朋友,綜合所得稅可否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自102年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明年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若有扶養96年以後出生之子女,且無前述排除適用情形者,別忘了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維自身權益。
彙總編號:10112-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