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1 14:54:25古 秀 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被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有權機關調查後,始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之適用。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雖林君稱其於100214日自動補報並繳清稅款,應予免罰,惟查林君係於該局9997日進行函查調閱相關資料後,始補報補繳系爭稅款,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誠實申報

納稅,如有申報不實捐贈扣除額者,請儘速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剔除補稅,以免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在前,自動補報補繳在後,仍應受罰

 

彙總編號:10111-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