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30 14:33:57古 秀 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發布: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健保藥局者向藥廠(商)購買執行調劑健保處方業務藥品,應如何開立發票才符合實際,財政部101年5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0540820號令已有明確規範,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藥商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如涉及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核處,並將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彙總編號:10110-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