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將自102/1/1起施行,個人欲申請選定核實課稅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將視為選定設算課稅!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2年起至103年止,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股票交易所得者,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得選定設算所得就源扣繳或核實計算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個人欲申請選定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方式者,申請程序及期限說明如附表: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個人若適用核實課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
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額,按15%稅率課稅;其於102年至103年適用設算課稅,當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未達8,500點時,均不課稅;若股價指數在8,500點以上,則以出售金額按推計純益率1 ‰~3 ‰設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依20%之扣繳率就源扣繳0.2‰~0.6‰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個人如欲申請選定核實課稅,須於規定期限內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或信託之受託人以書面提出申請,否則將視為選定設算課稅,至相關申請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證所稅專區」內,可自行下載使用。
彙總編號:10110-1202
一、申請程序
申請人 |
受理單位 |
申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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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開立證券戶者 |
證券戶所屬證券商 |
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向證券商申請選定核實課稅 |
信託之受益人 未開立證券戶者 |
信託之受託人 |
以書面向受託人申請選定核實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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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之受託人 |
信託開立之證券戶所屬證券商 |
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向證券商申請選定核實課稅 |
二、申請期限
(一)申請人為信託之受益人且未開立證券戶
信託成立期間 |
申請期限 |
101年11月15日以前 |
101年11月15日以前 |
101年11月16日以後 |
信託成立時 |
(二)申請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信託之受託人
開立證券戶時間 |
申請期限 |
適用年度 |
101年11月15日以前 |
101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 |
自102年起至103年止 |
101年11月16日至101年12月31日 |
開戶時申請 |
自102年起至103年止 |
102年1月1日以後 |
開戶時申請 |
自申請當年度起至103年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