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01 16:42:47古 秀 美

★衛生局強力執行「市售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強制標示稽查結果~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為落實牛肉原產地強制標示之實施,衛生局持續稽查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散裝及包裝食品場所有無依規定標示牛肉原產地,自912迄今累計共稽查1,298家次(合格643家次、現場輔導立即改正613家次、其中限期改正有412家次,已複查合格39家次)。另,不合格原因大都以標示字體大小不符規定或是無法提具明確產地來源資料居多。

 

籲請業者誠實標示牛肉原產地,標示字體亦能依規定清楚辨認,提供明確資訊供消費者選擇。直接供飲食場所標示方式:若以菜單註記者,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4公厘;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如未依規定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標示不實則依同法第1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20萬元罰鍰。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局長林聖哲亦呼籲消費者,標示不清者不要買、食品來源不明者不要買。本局亦持續加強稽查輔導,確保食品安全無虞,保障消費者權益。

 

發佈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