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7 14:18:51古 秀 美

施行市價徵收補償之~自101年9月1日起土地徵收由「公告現值加成」改以「市價」補償~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中華民國10114日修正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行政院定自10191日施行,土地徵收由「公告現值加成」改以「市價」補償。

 

有關市價估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內政部10165日訂頒「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估計後,再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另規定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內政部配合修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增加不動產估價師之委員席次,強化估價指導,提升評議結果之專業性與公信力。並於「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規定,得將市價查估程序全部或一部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增加專業協助。

 

又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不服查處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本府地政局將依法辦理被徵收土地之市價查估,必要時亦將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市價查估,提出合理市價,提交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以保障本市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