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5 22:26:20古 秀 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發佈:人力仲介公司收取服務費,應開立發票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國內企業或個人委託代為引進外勞,其向雇主收取仲介費及外勞服務費,依法均應開立發票,切勿以為外勞不諳稅法,即可漏未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一起案例,甲公司經營人力仲介,接受國內企業及個人委託,引進廠工、家庭幫佣及看護工等,因歷年申報二聯式銷售額明顯偏低,引起該局注意,經查合約書、引進外勞人數、入出境時間,逐一比對二聯式發票,發現該公司向擔任家庭幫佣、看護工等外勞收取費用均未開立發票,該公司顯藉外勞不諳稅法,不會主動索取發票,即心存僥倖蓄意漏開,一旦被國稅局查獲反而得不償失。

 

該局表示,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從事仲介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惟依法應開立發票。人力仲介業者代為引進外勞,均有相關資料可稽,經比對引進之外勞人數及開立發票之資料後,漏開發票者將無所遁形。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有無疏忽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稅捐機關調查前補報補繳者,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