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1 20:34:06古 秀 美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第六次更審依貪污收賄罪前台南縣環保局長郭枝南貪污收賄 罪判刑四年

前台南縣環保局長郭枝南其任內先後於八十二年及八十三年間向兩家廠商收賄計十三萬元,換取讓廠商的罰單能獲得分期繳納,及獲得較寬鬆或不刁難之查緝標準。台南高分院合議庭第六次更審依貪污收賄罪判刑四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指,七十七年九月中旬起,郭枝南擔任台南縣政府環保局長(現改為台南市環保局),資勇企業公司在八十年二月至八十三年間,因違反水汙染防制法經縣環保局開十一張罰單,而未能如期繳納罰鍰,該公司希望能改以分期繳納,由董事長黃銀棟及廠長邱寶山於八十二年中秋節一同至台南市新營區郭枝南宿舍,交付現金三萬元,郭收受後准予資勇公司得以分三年三十六期(自八十三年十月至八十六年九月止,每月繳一萬七千元)繳罰鍰。

 

  另外,信喜實業公司於八十二、八十三年間遭環保局稽查頻繁,不勝其擾,為了使環保局稽查人員採取較寬鬆或其認為較合理之稽查方式,由公司內部開會決定送現金予郭枝南,由副總經理陳金龍於八十三年春節期間至環保局辦公室附近將現金十萬元送交予郭枝南(郭涉犯圖利部分,已判決確定)。

 

  郭枝南否認收賄,辯稱檢方所指送禮時間,均適逢年節期間,係人情往來單純餽贈,與其職務之間並無對價關係,且他發現廠商贈送現金已於當日或翌日即將之退還。惟法官審閱相關卷證後,不採信郭某的辯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