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結合市府消保官昨28日展開黑心過期食品聯合查緝行動,保障市民消費選購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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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府衛生局對消費者的健康、權益有重大危害的食品即是黑心食品,近年來食品事件爆發頻繁,三聚氰胺、塑化劑、過期食品變更有效期限…等議題,引發國人關切黑心商品、黑心食品問題。為保障市民消費安心,本28日市府衛生局結合市府消保官展開黑心食品聯合查緝行動。此次行動係由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胡明輝科長帶隊共分六組人力及趙秋媚、消保官傅燃輝展開黑心過期食品(見圖)聯合查緝立即要求違規產品下架,呼籲各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市府衛生局長林聖哲也呼籲「遠離黑心食品,大家一起來」,提供選購原則供本市市民消費參考,也提醒本市市民協助監督,如發現產品逾有效期限、標示不符規定,可利用檢舉專線0800-285-000通知本局,共同為本市食品衛生安全把關。
市府衛生局昨日結合市府消保官針對原物料進貨廠商(4家)、傳統市場雜貨店(18家)、禮籃業者(2家)、小型超市(5家)、廟宇旁雜貨店(12家)等地點查緝過期及違規標示食品,共稽查41家,共稽查食品947件,63件不符規定,不合格率6%(其中未標示有效日期或日期標示不正確23件、逾有效日期食品38件、有效日期可輕易擦拭去除者2件),本局除立即要求違規產品下架外,其餘將移請食品製造廠商所在地衛生單位進行後續處辦。此外亦針對販賣廠商加強輔導,要求針對產品有效日期多加自我查核,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所明定,食品(食品添加物)之中文標示,如係直接印刷於原始包裝上者,其「有效日期」應採打印方式以不褪色油墨標明,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加附日期;如整體中文標示係以黏貼方式標明者,其所有標示項目應印刷於同一標籤上,「有效日期」亦同樣應採打印方式以不褪色油墨標明,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附加日期。凡整體中文標示以標貼方式處理者,其貼紙應具備不脫落或不易換貼之特性。
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長胡明輝表示: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規定,「逾有效日期食品」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販賣業者如販售逾期食品,將依該法第33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15萬元罰鍰,所有違法產品應予沒入銷毀;若擅改有效日期涉及詐欺、偽造文書,或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所訂定之特別刑罰規定,皆屬刑事範疇。
遠離黑心食品選購原則:
1避免貪便宜,購買價格過低的食品。
2購標示清楚之產品:有效日期,內容物、重量或容量、食品添加物、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產地、保存條件都要很清楚,無法辨識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的產品一定不要買。
3選購有標章的食品,如健康食品標章、餐盒食品HACCP標章、GMP標章及CAS食品標章。
4查看包裝是否完整,發現產品已拆封或有破損之情形,就不要買。
5食品開封時,如發現有異味或腐敗情形,就不要再吃。
6不買來路不明的食品:注意購買後萬一有問題,能否找到販賣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