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賴清德立委推動團體協約立法,今賴賴清德市長於任內落實昨27日執行團體協約是雇主團體與勞工團體間勞資自治協約
全體受獎公司代表人與賴清德市長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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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前立委賴清德推動團體協約立法,今賴清德市長於任內落實執行,昨27日市長賴清德主持,市府勞工局長王鑫基陪同,簽訂團體協約之事業單位上百團體協約是雇主團體與勞工團體間,以規範勞動關係為目的所訂立具有對勞資雙方發生規範效力之一種契約。多數台灣的雇主可能都還不知道「團體協商」、「團體協約」為何物?勞雇雙方習慣以簽訂勞動契約的方式來約定勞動條件,但是勞工因為知識及談判力量的不足,未必能爭取到好的勞動條件。
因此,先進國家採取「勞資自治」模式,由代表勞工的工會直接與雇主協商勞動條件等事項後,並締結團體協約,做為勞雇雙方勞動條件的準繩。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至99年底全國有效團體協約之家數有43家,勞委會擬訂4年計畫,第1年預訂推動10家事業單位簽訂。但勞工局於今年即完成12家事業單位之簽訂,已超越勞委會第1年目標。
市府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團體協約法」97年1月9日修正公布,100年5月1日正式施行後,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第一個推動入廠輔導事業單位與工會了解團體協約,並協助勞資雙方團體協約之協商與簽訂之法定程序,並首創辦理「團體協約聯合簽署儀式」活動,於100年12月27日上午9時假富霖餐廳華平館辦理。
經勞工局輔導後,有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太子廠、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仁德廠、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廠、台灣史谷脫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廠、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成長城股份有限公司、統萬股份有限公司及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事業單位與其產(企)業工會順利簽訂團體協約。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之勞動條件係由勞資雙方約定在勞動契約中,惟勞工必竟較為弱勢,無法為自己爭取較優的條件,為避免勞動者個人和雇主在勞動條件交涉時力量的不平衡,勞工可透過工會團體向雇主或雇主團體進行團體交涉,可爭取到較優的勞動條件。而對雇主而言,締結團體協約使勞動條件標準化,雇主易於計算成本,勞動者之流動率減低,雇主可以致力於工作技術之改良與生產力之提高。另簽訂團體協約之事業單位,表示其勞資雙方和諧,可提高企業形象。
團體協約之簽訂,對勞、資雙方來說,功能不少,勞工局局長王鑫基鼓勵其團隊,希望能再接再勵,輔導本市尚未簽訂團體協約之事業單位,在不違背現行相關法令規定下,勞、資雙方多協商,將勞動條件作彈性的規定於團體協約中,共創勞資雙贏。
市府勞工局長王鑫基先生致詞
受獎人與賴清德市長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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