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8 10:53:38左手,右手

古代喪葬


濮、僚人的葬俗 塚不閉戶的葬法。 《華陽國志·南中志》載:"[]狼縣,故濮人邑也,今有濮人塚,塚不閉戶。其穴多有碧珠,人不可取。"豎棺葬 《魏書·僚傳》曰:"死者豎棺而埋之。"《太平御覽》卷七百九十六載:"僚民……死人有棺,其葬"豎埋之。 "買水浴身。《文獻通考·四裔考》引《桂海虞衡志》說:"親始死,披髮持甕慟哭水濱,擲銅錢、紙錢於水汲歸浴屍,謂之買水,否則鄰里以為不孝。 "《嶺外代答》卷六載:"欽人始死,孝子披髮項竹笠,攜瓶,持紙錢,往水濱號慟,擲錢於水,而汲歸浴屍,謂之買水,否則鄰里以為不孝。 "土僚有縣棺葬之俗。《雲南志略》載:人死。則以棺木盛之,置於千仞巔崖之上,以先隨者為吉。"
元明清時期的喪葬元明清時期壯族葬制,火葬與土葬並行。在清初以前盛行火葬,清中葉以后土葬逐漸增多。清道光以前的史籍中,均說壯族支系實行火葬。康熙《師宗州志》說:"沙人……死用火化,不葬不祭。"看來這部分沙人的葬儀非常簡單,火化了事。道光《廣南府志》卷二載:"白沙人……喪葬用火。"儂人變行火葬。乾隆《開化府志》卷九載:"儂人……親死素食麻衣,土巫卜期,火葬不拘日月遠近,歲終服即除。"儂人素食麻衣火葬之習,延續到民國時期,民國《個舊縣志》卷十載?quot;儂人……親死,素食麻衣,土巫卜期火葬,歲終即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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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火化了事的簡單葬制之外,壯族普遍實行罐葬,即將屍體骸火化後裝入陶罐或壇內移至墓地埋葬。這種墓葬群在壯族地區發現,發廣南縣小廣南那鹿坡火葬墓群就是一例。該墓群在小廣南村西南約500米的那鹿坡上,面積約1462平方米。此坡東西部呈現斜坡狀,比周圍地面高出約20米。
1958年,附近農民因積肥首次在此挖出火葬具。 1986年,廣南縣文化館文物組對墓地進行試掘調查,在深0.8米、寬8米的坑內共發現墓坑17個。出土葬具有罐和壇兩種,內有骨灰少許,葬儀公司。未發現隨葬品,這說明火葬在清代以前。
火葬罐大多數是泥質釉陶,為輪制,其中的橢圓形褐色釉罐,外壁紋飾有弦紋、指甲紋、小波紋等,高約0.25 米,口徑0.14米,腹徑0.2米,內壁無紋飾。製作粗糙。小口青青釉罐,外壁紋布均為弦紋貫通,高0.2米,口徑0.1米,腹徑0.15米,肩下腹部鑽有小孔。墓鶴圓形土坑。葬具外轉以木炭鋪墊,。用陶體或瓷碗蓋罐口。葬具上鑽有圓孔。
土葬,以棺槨裝斂屍骨而葬。乾隆《開化府志》卷九中提到土僚之習俗與擺夷相似,葬儀也不例外。文曰:"喪亦棺瘞,其死者所用器皿悉縣墓側不復收回,若有杯卷之意焉。"道光《廣南府志》卷二說:"沙人……喪葬與漢人同"清代的漢人多實行棺槨葬。促家支系多實行土葬,光緒《雲南通志》卷二百零一引《鎮雄州志》說:"沙兔(仲家)……死則以棺收屍,橫停中堂,親友傳聞奠,富者搭帛,貧者但款酒食,子戴白布一幅,媳必易錦繡舟以為孝雲。"壯族之中也有不用棺材,用藤蓆卷屍埋者。雍正《臨安府志》卷七記載:"沙人……喪不穿孝服,著紅衣,不茹葷三日,用藤蓆卷屍埋之。其祭之肉棄之不食。"個舊的沙人,卷十說:"沙人……家有喪則不茹葷三日,祭死者與濮拉同,其祭肉不食或棄之,或饋於諸夷。"花土做法在送葬時要吹笙歌舞,乾隆《開化府導》載:"花土僚,送葬女婿吹葫笙跳舞屍前。"壯族在喪葬過程中花費由寨內各家分擔,體現互助精神。乾隆《開化府志》卷九載:"喪禮,弔客各具奠儀厚薄不等……崇信釋道,建醮誦經。夷俗不尚風水,多火葬。吊者合寨相為款待,名曰當客。"民國《馬關縣志·風俗志》說:"儂人之喪葬,棺槨殮葬無甚異其宴賓之俗則大有互助精神,遠地來賓由同村各家分款之,無須主人負責。"
壯族對非正式死亡及從事巫術活動的人員的死亡,實行風化葬,葬法如光緒《雲南通志》卷三十《廣南府·風俗》載:"土人或遭橫死 喪葬禮儀,如雷擊虎傷之類,則不殮不,將屍坐於椅上,送往高山,以乎笠覆之,聽其消化,人敢近,男婦為巫者死亦如是?quot;部分土僚有二次葬之俗。景泰《雲南圖經志》卷三載:"土僚,人死掘窖置棺於上,亂擊之,名曰擊土鼓,二日出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