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102全縣運動會滑輪溜冰錦標賽競賽章程
雲林縣102年全縣運動會滑輪溜冰競賽章程如下:
雲林縣102年全縣運動會滑輪競速溜冰競賽規程
一、 目 的:發展全民體育運動,提高運動技能水準,增強國家體育運動競爭力。
二、 協辦單位:雲林縣體育會滑輪溜冰委員會
三、 競賽日期:102年 9月 28.29日兩天
四、 競賽地點:雲林縣立溜冰場(斗六環保公園內)
五、 比賽制度:個人競速及團隊接力均採計時成績制。
六、 選手參賽資格:
ㄧ、以鄉鎮市公所為參加單位(社會組)
二、戶籍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在102年2月27日前在雲林縣有設籍者
三、參加比賽時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以備檢查
四、年齡規定:參賽年齡必須年滿13足歲(89年9月19日 以前出生者)始參加比賽
五、社會組未滿十八歲之選手( 84年9月19日以後出生者)報名時需繳交監護人參賽同意書,否則不予下場參加比賽
七、 競賽項目:
社會組 (一)男子組、女子組: (1)個人300公尺計時賽 (2)500公尺爭先賽 (3)1000公尺開放賽 (4)10000公尺計點淘汰賽 (5)15000公尺淘汰賽 (6)3000公尺團體接力賽 |
|
八、 參加競賽說明:
ㄧ、請各鄉鎮市公所踴躍組隊參加,依各種類競賽技術規程報名參加。
二、個人項目每人可報2項(不含接力),每項可報3人。團隊接力賽每隊限報4人
三、經報名之後不得任意棄權。
九、參賽資格:
一、社會組以鄉鎮市公所為參加單位,
二、參賽選手只能代表一個鄉鎮市報名參加。(選手於同鄉鎮市可重覆報名參加不同種類項目)
三、未滿十八歲( 84年9月19日以後出生者)參加比賽必須提出家長同意書,否則不予下場參加比賽。
四、戶籍規定:
凡中華民國國民於102年2月27日前,在雲林縣境內有設籍者。
十、 獎勵錦標種類:依總則第十四條辦理
十一、 比賽規則:依中華民國溜冰協會最新公佈之國際溜冰運動規則競速與接力規則。
(一)選手須戴頭盔,違反者取消參賽資格
(二)選手之號碼貼在頭盔兩側,違反者取消參賽資格
(三)團隊接力選手之上裝必須四人同一樣式及顏色,且服裝上必須註明單位
名稱,違反者取消參賽資格
(四)各項競速賽如有成績相同之情形時,必須加賽一場決定名次,但不影響
已定成績。
十二、申訴:
ㄧ、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項比賽結束後20分鐘內,以書面(如附表一)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請應由代表隊該項領隊或教練簽名,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提出,
並應附繳保證金新台幣二千元,如經審判委員會認為其申訴無理由時,得
沒收其保證金。
三、審判委員會由裁判長召集,並由裁判長及裁判二至四名(單數)為審判委員,
處理各單位所提出之申訴判決。
十三、比賽爭議之判定
ㄧ、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及會同四位裁判判決,其判決
為終決。
十四、 凡競賽時間衝突,不得請求變更或調整賽程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仲裁委員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