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獎勵補助要點
請參考第五 , 第七點 ,
今年沒有只得遞延到明年優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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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獎勵補助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以推廣太陽能利用,增加再生能源供應,節約傳統能源使用及提昇節能減碳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需設置於本市轄區。
(二) 依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要點提出申請,經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於九十七年九月一日以後審查通過。
三、用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
(一) 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
(二) 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
(三) 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 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本局公告之。
前項補助金額與其他機關同項目補助金額之合計總額,不得高於購罝總價百分之七十。其超出部分不予發給。但本府社會局補助金額,不列入計算。
四、
前項竣工日期以申報完竣工時所附發票登載日期,認定之。
五、補助期限自
六、用戶須於能源局核定撥款日一個月內,憑能源局所發撥款通知單影本向本局申請補助。
七、申請案件於當年度補助款法定預算用罄日起停止補助;已申請未獲補助用戶,得列為下年度優先補助之對象。
八、受補助之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 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 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致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三) 擅自拆除並移置於非本市轄區。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高雄市環境保護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