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30 11:12:20jenic

哀悼別針

當別針的屍首被放置在一角的時候
心裏有一種錯愕
我知道自己已經逃不掉

指紋鑑證科的人員經鑑定後
發現屍體上出現的兩種非受害人的指紋
一為發現屍首的人
一為受害人的主人
也就是我
警員又發現受害人被發現的第一現場
就在洗衣筒內
依附著一件襯衫

所有證據都對我不利
只好一邊自首
一邊辯稱
我只是因為一時大意才忘記帶走它

法官大人對我的最後判辭是
被告疏忽照顧以至受害人生命受到威脅
被告須監禁28個月
罰款港幣八萬五千元
以及守行為三年零八個月
即時執行
法官表示忘記不是一個藉口
所有人都必須為自己的失當行為負責
負上沉重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