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11 21:44:33夏日冰心

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
禁止債務人女鬼在說明二所示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所示扣押金額部分對第三人XX公司之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X年度X字第X號債權人抓鬼大師與債務人女鬼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任職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予以扣押。

二、債權金額:新台幣X元,及自X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新台幣x元。

三、扣押金額: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所謂獎金包括工作獎金、年終獎金、績效獎金、考績獎金、紅利等。

四、依強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五、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接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第三人得依附件書狀填妥後,寄至本院聲明異議或陳報扣押情形

六、第三人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而債務人未受扣押之債權金額不足本命令扣押之金額者,應向本院陳報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法院及案號。

七、債權人得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未陳報即視為無意見。

八、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女鬼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謄本內之記事請勿省略)。

正本:第三人 XX公司

副本:債權人 抓鬼大師
   債務人 女鬼


綠茶半糖去冰 2015-03-08 23:20:28

請問第七點有疑問,
在過年前我也收到公文,也問法院書記官第七點,但是法院的書記官(還是女的)
叫我都不用管ㄝ只要等郵局回復(要扣女鬼帳戶有七十多萬),
結果因為過年後,工作繁忙,我都沒時間打電話給法院,一直都沒消,息,
第七點的意思好像是要我提出具狀陳報.但是我一直沒再收到其他公文,也許女鬼又脫產了.怎麼辦,好慌,
總覺得法院的服務態度不是很好,
謝謝你喔

小夏 2008-07-14 19:24:15

這是表示女鬼要被強制扣款囉
那 可真是大快人心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