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29 11:53:05夏日冰心

民事準備書狀-3 探視





壹、 關於未成年子女探視部份:

一、 被告已於7月9日審理時同意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二、 原告同意被告探視未成年子女之方式如下:

(一) 被告每月可探視2次,若於當月份無先以電話與原告確認探視時間,則視為自動放棄。但若有未成年子女之祖父母、伯伯、嬸嬸、姑姑之婚喪事則可臨時通知。

(二) 被告應於當月份即約定下月探視之時間。

(三) 探視需當日來回,自早上九點到晚上七點,未成年子女滿十歲前不可過夜。

(四) 若被告希望探視時間與原告有衝突時,則應依原告意見為主。

(五) 遵守事項:

(1) 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2) 在實施會面交往之日,不得遲延送回子女,致減少對造教育之時間。被告於寒、暑假期間與子女之會面探視,不得阻礙子女參加校外課輔及學校活動。

(3) 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4) 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無法如期交付子女時,應即通知對造,若引來對造無法就近照料或處理時,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5) 被告於探視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未前往探視子女,除經原告或子女同意外,視同被告放棄當日之探視權,以免影響原告及子女之生活安排。

(6) 原告得更易探視日期及時間,如有正常理由,應通知被告,於次星期補行面會探視。

(六) 被告若違反前揭面會交往之規定(或未準時交還子女時),原告得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以下規定請求法院『酌定親權』之行使;或請求『變更或禁止』繼續面會交往,或減少會面照顧之次數。

貳、 謹請 鈞院賜判決如聲明,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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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2010-03-26 14:32:54
Black 2007-08-30 09:18:40

哈哈 夏日 這句我欣賞妳

&quot都離婚了,還要別人等他,耍什麼大牌?&quot

小仔辣媽 2007-08-29 17:16:27

哇靠... 備註事項的第五條,
遲到30分鐘, 就自動放棄.... 好屌喔!!
那我前夫大概每次都被取消了吧...
夜夜笙歌, 自己都玩到昏頭了,
還要早上9點準時, 是真的強人所難的點...
哈哈!!

版主回應
都離婚了,還要別人等他,耍什麼大牌? 2007-08-29 18: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