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16 12:14:53夏日冰心
補刑事庭陳述狀
被告煎夫6/29在法庭上之答辯,告訴人異議如下:
被告煎夫所言皆屬不實,雖坦言認罪但仍不認錯亦無道歉(在法庭上即可了解,完全無對告訴人當面道歉),百般藉口僅為其通姦行為合理化,從事發3/28至今7/03皆無悔意,只告知告訴人,其行為玩過火並無誠意真心道歉,告訴人念在夫妻情份並非鐵石心腸,原想如被告可以誠心悔改,願意為了維護家庭的完整及給予小孩健全家庭而原諒並接受被告,但事實卻是被告一再欺騙告訴人其與相姦人銀副無往來,另一方面卻另租屋在外,繼續通姦,致使告訴人身心疲憊,萬念俱灰,告訴人一切行動皆依法處理,未對兩位被告進行摳打或恐嚇,目前只能仰賴法律給予一線希望,冀盼院方可以依法判決,對此種背叛婚姻誓約,拋妻棄子之人給予嚴懲,端正社會善良風氣,以避免更多人知法犯法,浪費社會資源,製造更多破碎家庭。
另列示被告煎夫當庭不實敘述如下:
一、 告訴人結婚五年來,常常住娘家:
答:並無此事,僅有人不舒服或公司聚餐才會住娘家,每月約二到四天並有得到煎夫之同意。
二、 與告訴人分房三年:
答:不實,小孩才滿三歲,且第一年由娘家母親照顧24小時,到一歲半時因小孩長大,主臥房5x6尺的床太小睡不下,才與被告煎夫商量,一人睡另一間客房,由於被告煎夫不願意半夜起來照顧小孩,因此全由告訴人承擔照顧責任,但夫妻仍保有性生活,僅無法同眠。
三、 告訴人每天回家都晚上八、九點,煎夫只比告訴人晚一點點到家:
答:煎夫無負擔告訴人及其女兒的生活費,告訴人平常下班都已經約七點,又要採買小孩物品及照顧小孩,完成後才能回居所,路程約40分鐘,因告訴人有千度近視,晚上開車時速不敢太快但已儘速趕回家,被告自一月份開始常常夜歸,幾乎都不超過凌晨一點是不回家的,並無徵求告訴人同意,事後才知原來是有姦情。
四、 煎夫在3/29日偕同其父母及媒人公至告訴人娘家道歉,告訴人不接受並把他們趕出家門。
答:完全亂說,因為他們是當晚七點半到達,一直到九點多才離開,全程告訴人都有錄音存證。(內容為:煎夫告知其與相姦人如何發生姦情,及告訴人對家庭的付出及如何發現去抓姦,最後煎夫父母告知由年輕人自己去處理後才離開。)
被告銀副6/29在法庭上之答辯,告訴人異議如下:
銀副與煎夫同為XX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其亦知煎夫為有配偶之人,告訴人曾帶三歲女兒參與公司聚會共三次如下。
1) 天染花園聚餐。2006年
2) 英才路Friday 吃聖誕大餐。2006年12月
3) 敦化路上另一名同事的家中聚餐。2007年1月
被告煎夫曾告知告訴人,銀副本身因先生外遇已離婚,育有一女七歲,交由其娘家母親照顧,拜金主義,生活習慣較鬆散,常常往外跑出去玩,在告訴人與煎夫共同居所被抓到時,告訴人的物品都還在屋內,並有告訴人及其女兒的放大照片放在客廳,因此,銀副是基於故意及蓄意破壞告訴人的家庭並登堂入室,毫無避諱,僅為滿足一己之私慾,3/28事發至今連一句”對不起”都未曾向告訴人說過,且事後與銀副在公司的上班時間公然調情,遭到公司同事抗議,於5/31經由經理勸說仍不理會後依公司規定離職。
6/16所通過之減刑條款亦適用此案之被告,可減刑1/2,然就告訴人而言,誰又能減輕其1/2的痛苦,懇請依法嚴懲,避免被告二人心存僥倖,視法律於無物。
謹 狀
台灣XX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具狀人:正牌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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