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30 23:00:16

以台灣原住民為例看世系群解釋(摘自「東南亞民族誌」考卷)

世系群的概念主要源自於非洲30年代中後,以芮克里夫布朗(A. R.Radcliffe-Brown)為首的英國社會人類學家投入英屬非洲殖民地研究(主要是南非和東非),進而發展出非洲世系群繼承原則:透過(內)外婚、子(女)嗣繼承和從父(母)居等標準,去判別一個族群為父(母)系。如果不是,則用其他標準決定其為並系或雙系。

這種概念套用在台灣南島語族上,雖然能解釋某些部落親屬關係,可是這些解釋亦有許多不周之處。這裡就是就試以排灣(大武山以東)與布農(東埔)*為例:

從世系群的角度來看,我們會將排灣族劃分為「雙系」繼承制,因為其社會裡,家中產業繼承只論長幼,不論男女;唯有親生長子(女)方有繼承資格,非長嗣者除非娶(嫁)為長嗣的配偶,否則只能搬出家屋獨立成戶,自成一脈。

可是從其他角度檢視,在長嗣繼承之外,排灣族部落的親屬認定亦受地域空間和階級地位影響比。如說家庭就有ta-tsukulan(一對夫婦)和ta-umaqan(一個家庭)的區別:前者固然指一個世系群的家庭,後者卻限於住同鄉里的血親。同樣的情形可以從mar-vutju-vutjuk和tsugulan上看到,這兩者皆表示「近親」之意:前者乃包含堂表親的血緣關係,後者卻有鄰居的意味。除此之外,還有kasusu,用以表示同鄉里之堂表親。

至於階級地位的影響,我們可以從夫婦系譜上的位置略觀一二;由於男女平等,ta-tsukulan的系譜定位取決於與頭目親屬關係遠近;每對ta-tsukulan通常僅被標記在和頭目血緣較近一方的系譜(另一邊的系譜就只記自己的名字而不填配偶之名),且在此原則下,系譜上的「貴族血統」甚至於比長嗣繼承原則還重要。

然後我們回頭看長嗣繼承制度。長嗣繼承制度除了家屋與名號、特權(貴族才有)外,一般家產(家用品、所存不多的通貨)僅有名義上的分配權,實際上這些物品的分配仍由家中兄弟姊妹共商討論,以採取最公平的分配。從以上幾個觀點看來,只以世系群的概念解釋排灣族的親屬關係,反而會忽略其他面向的影響並誇大長嗣繼承的作用。

同樣的,我們討論一般認為具有明確「父系」社會特徵的布農族。

布農族是個趨向平等的社會,不但社群沒有常態的領導階層(Lus-an和Lavian只能算是種榮譽職位),勞力基礎亦建構在家庭和親屬網路上。雖然如此,布農社會同時強調個人能力的重要性:一個人唯有透過自身精靈的強大力量(其實這多半取決於個人能力高下與否)和個人能力的優劣,才能獲得公議上的好評。因為布農社會乃受兩股矛盾力量揉合,而這兩股力量的源頭則是每個人精靈運作效果的解釋。

同樣的,兩種力量也反映在布農家庭:一種是父系繼嗣原則,一種是「微觀多貌公議民主」;前者是平等社會的延伸,後者則為個人能力的發展。這兩股作用如同前述的兩種力量,亦受到經濟形勢影響而互有強弱(關於個人能力和社會公議的消長,這裡不予討論);在過往自給自足的社會,父系繼嗣因為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家族人口多、勞動生產力多,且分工簡單,家業技術容易傳承等),因此具有多數的優勢(但非絕對優勢)。可是隨著市場經濟(土地私有化、社會階層化,家產技術亦不易傳承等)進入部落,「微觀多貌公議民主」的作用卻日益彰顯。於是大型父系家庭逐漸減少,家庭規模也日漸縮減。不少夫婦因為種種因素(意見不合、出外工作等),由以往的從父居改為另尋新居;許多家庭名義上仍以男性宗長為一家之主,實際上許多事情卻是女性或子輩做主。因此,「微觀多貌公議民主」的重要性大有超過父系繼嗣的趨勢,整個家庭意義隨著社會變遷有很大幅度的變動。

從上述兩個例子來看,透過「父系」、「母系」或「雙系」的角度討論社會文化性質很難抓住一個文化的特色(如前述的排灣族)。即使是有明顯世系特徵的文化(如後面的布農族),我們也很容易忽視其他重要的作用機制(例如,當我以「布農族是個父系社會」為述句時,不明究裡者能聯想到「布農族是個平權社會」的真述句嗎?),因此當運用這些詞彙時,我們是否應去在找尋其他運作機制前,並避免陷入這些詞彙的框架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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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本人認識的台東布農同學敘述,兩地(台東與南投)的布農文化差距頗大,甚至連語言都有分化的傾向,而今天台東的布農部落受到的文化干擾情形與黃應貴先生描述東埔社之情形亦有相當之差異。因此我覺得,欲了解布農文化(乃至於原住民各族文化)的真正面貌,本人仍需檢閱更多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