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19 22:36:50stacy_claire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演藝團體捐贈之課稅疑義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演藝團體捐贈之課稅疑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演藝團體已依各縣()政府所定「演藝團體輔導規則」規定,換發登記證或設立登記者,認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等演藝團體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費用。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規定,經縣市政府登記立案之業餘演藝團體或職業演藝團體,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之營利事業,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演藝團體之捐贈,不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費用;惟如該演藝團體係依各縣()政府公告實施之「演藝團體輔導規則」換發登記證或設立登記者,可認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則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此公益演藝團體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費用。
該局指出,個人或營利事業如須查詢受贈演藝團體是否屬上揭公益目的所設立之團體,且該受贈演藝團體係設籍於臺北市者,可至台北市文化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culture.gov.tw/台北市文化局/臺北市演藝團體專區/演藝團體蒐尋﹞。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發布單位:資料科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tax-1_1_list.jsp

營利事業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機關團體之捐贈,自9811起應依法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依財政部971016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釋函規定,自9811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則非屬同法第88條扣繳範圍,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為給扣繳義務人適應之緩衝期,971231以前之捐贈案件,扣繳義務人得免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948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柳秀英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1

取得慈善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且該機構或團體應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
該局查核甲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甲君列報「ΟΟ聖道院」捐贈扣除額計60萬元,雖未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並已取具捐贈收據正本,但因所取具開立捐贈收據之對象,係未經內政部立案之團體,由於該聖道院未合法立案,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納稅義務人雖主張捐贈是事實,且已取得捐贈收據正本,仍不得認列該捐贈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除有捐贈事實外並應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正本,始可認列捐贈扣除額。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01
發布單位:士林稽徵所

 稅務新訊

88莫拉克風災賑災之捐贈扣除規定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58966&ctNode=10708

財政部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88莫拉克颱風災害賑災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及第36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

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得全額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至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不超過所得額10%限度內,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上開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財政部指出,莫拉克颱風造成巨大災害,社會各界紛紛解囊踴躍捐輸,救助災民,民眾如透過下列方式捐贈,並取具相關收據憑證,得依上開稅法規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或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內政部在中央銀行國庫局開立之保管款專戶

(帳號269981)、郵政劃撥帳戶(帳號19595889)及各縣市政府設立之救災專戶捐款者,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得以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如劃撥儲金存款收款未記載姓名者,請自行填註)申報扣除,如係透過內政部賑災捐款資訊網頁,以信用卡線上繳款者,亦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得以載明受贈單位及捐款事由之月結單(消費明細單等)及繳費證明申報扣除。
二、個人或營利事業向各金融機構及郵局所開立之賑災專戶捐款者,可依該單位所開立載明係為莫拉克颱風賑災之用途及所收受捐款轉交受贈單位名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申報扣除。各金融機構及郵局於彙總轉交受贈單位時,應將其明細金額公告。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如未記載姓名,可由匯款人自行填註。
三、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金融機構以外之非政府機關

(如慈善機關團體或營利事業等)所設立之賑災捐款專戶之捐贈,並由該單位將該筆捐款轉交政府機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統籌賑災者,

前者得視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府之捐贈,

後者得視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個人或營利事業應以該單位所開具載明捐款事由之代收捐款收據及該單位送交受捐贈單位之捐款徵信名單作為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憑證。


四、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之員工,其賑災之捐獻係由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等單位經收彙總捐獻,致僅取得1張統一捐獻收據者,可憑各該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之收據,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五、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以實物捐贈者,除取得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受贈單位所出具之受領捐贈收據或證明(如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俾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外,其捐贈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購入供作捐贈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捐贈之原始憑證;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二)營利事業以本事業之產品或商品捐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或商品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財政部同時提醒,上開代收捐款單位應據實填發捐贈收據,並請納稅義務人不得虛報捐贈金額,以免查獲補稅處罰。

事務所稅務新訊

建議 個人或公司若要捐款請捐--捐款政府賑災專戶 全額抵稅
若公司捐 帳上有賺錢才可捐款慈善機關 ,

否則公司賠錢捐款慈善機關帳外要剔除

還要另外還要記得申報扣繳憑單,否則公司還要受罰

依財政部971016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釋函規定,9811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則非屬同法第88條扣繳範圍,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為給扣繳義務人適應之緩衝期,971231以前之捐贈案件,扣繳義務人得免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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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

營利事業對機構、團體之捐贈,是否需要辦理扣繳及列單申報?


該局指出,自9811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

11條第4項規定之機構團體捐贈,係屬受贈機構團體之其他收入

捐贈單位於給付時可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

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如受贈單位為境外營利事業或機構團體時,

該項受贈所得亦屬境外營利事業或機構團體之其他收入

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捐贈單位於

給付時應按20%扣繳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

於代扣稅款之日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上開規定,以免短漏扣繳稅款及漏報憑單而受罰。

 

捐款政府賑災專戶 全額抵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8.12 08:33 am

莫拉克颱風帶來超大雨量,南台灣水患成災,各界發動捐款,企業員工以企業名義捐出一日薪水,財政部指出,將比照921地震,企業代員工捐款後,只要轉開受贈單位收據給員工,明(99)年5月報稅即可抵稅。

依據目前稅法規定,捐款抵稅金額視受贈單位而有不同。

財政部指出,民眾透過愛心專戶專款,受贈單位如果是政府機構,如內政部或中央銀行等開設的捐款專戶,所捐出的金額就可以100%扣抵個人綜合得稅。

若為公益、慈善團體開設的愛心專戶,民眾的捐款可在年度捐款總額不超過個人全年綜合所得20%範圍內,在明年5月申報98年度個人綜所稅時,採用列舉扣除額報稅方式,享受減稅優惠。

財政部也指出,莫拉克造成嚴重水患,激起民間愛心,部分企業取得員工同意後,將員工的一日所得匯集成一筆捐款集體捐出,這類捐款形式因受贈單位只會匯開一筆捐款收據給企業,企業必須在年度結束時,逐筆轉開小額捐款收據給員工申報減稅。

賦稅署強調,企業在轉開捐贈收據時,必須注意須將原始捐款憑證影本或捐贈內容登載在員工的捐贈收據上,以便稅捐機關查核,避免影響員工的抵稅權益。

根據規定,企業集合員工的一日所得捐款賑災,若受贈捐款單位為政府機關,同樣也可以享有100%的減稅權利。受贈單位如為公益、慈善機關,可抵稅比率只有年度所得總額的20%

至於營利事業自行捐贈的款項,財政部表示,亦比照個人捐款,視捐贈對象有不同的抵稅金額。例如企業捐款的受贈單位若是中央政府或各縣市政府等,捐款金額沒有抵稅上限,全額都可以扣減年度營利所得節稅。

企業若將賑災捐款捐給如世界展望會、慈濟等公益、慈善機關時,其捐款抵稅金額以不超過全年營利所得10%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