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票價8元-7歲的身高體重及視力
現行公車票價為全票新台幣十五元、學生票十二元、半票八元;
身高未滿一百一十五公分兒童搭乘公車、捷運免費,
身高一百一十五到一百四十五公分兒童收取半票,
身高一百四十五公分以上學生收學生票
現行單段票價為全票15元;學生票12元(僅限於使用學生悠遊卡,若為投現則票價比照全票);老人、身心障礙者與兒童<ref>範圍包括65歲以上的本國國民與外籍人士、55歲以上的[[台灣原住民|原住民]]、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與必要的陪伴者(限一人),以及未滿12歲的兒童。</ref>優待票8元(老人悠遊卡若有免費點數則扣2點)。
開始要投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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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目前視力是散光 其他應該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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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http://service.tra.gov.tw/tw/ticketprice/index.aspx 鐵路局
(三)兒童身高未滿115公分者,免費,
滿
>>前項兒童滿
滿
(四)敬老票價(滿65歲以上) 及身心障礙優待票價
(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按成人票價
半數尾數進整後計收。
公車: 全票、優待票及老人、孩童票票價分別為15元、12元、8元
捷運
旅客應支付之票價,以本公司於車站公告之票價表為準,其運價一律全票收費。但身高未滿一一五公分之孩童由已購票之旅客陪同者,得免購票乘車。
(註):身高滿
火車
兒童身高未滿
>>前項兒童滿
公車: 全票、優待票及老人、孩童票票價分別為15元、12元、8元
火車及捷運規範如上(公車亦同)
你的小朋友才3歲,身高應該還沒超過115吧,日後若你的孩子在6歲以前超過
PS:在進捷運站及火車站(月台自動閘門)時,記得讓小朋友先過,才不會被門關住
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4164
一.台灣鐵路管理局「敬告旅客」條款
壹、購買車票:
一. 旅客乘車,請先在車站購票,如不及購票經該管路員允許乘車者,上車後應主動向查票人員聲明補票,則僅補收相當票價,如係驗票時始申請補票或經查獲無票或到站補票而無正當理由者,除補收相當票價外,並得加收已乘區間之五成「加收票價」。起程站不明時應自該次列車之始發站或最後驗票完畢站起算。
二. 旅客購票時,請確認乘車票日期、車次、起訖站,並請當面點清找回零錢,如有錯誤,應立即要求售票員更正。
三. 孩童身高滿一四五公分者,應購成人票,未滿一一五公分者免費,滿一一五公分未滿一四五公分者,應購孩童票,票價按成人票價半數尾數進整後計收。免費孩童須由已購票之旅客攜帶,最多以兩人為限,逾限者仍應購孩童票。
四.
五. 松山=板橋站間實施單一區段票價,全票為十八元,孩童票為九元,敬老及殘障優待票為十一元。
貳、票種別:單程票、去回票、回數票、團體票、定期票。
其使用規定請參閱票面用證須知或本局客運票價及運雜費表(請洽各車站)。
參、退票:
一. 普通票
(一)非對號列車乘車票:免收。
(二) 無座之對號列車乘車票:免收。
(三) 已劃座之對號列車乘車票:不論成人票或孩童票,一律按每人13元計收(去回票去回程均已劃座者按26元計收)但春節特別運輸期間按每人票價十分之一並不得低於13元計收。
(四) 對號列車乘車票應在當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票,逾時不予受理。
(五) 乘車中遺失乘車票,經補票後再尋獲原票,申請退票按每人13元計收。但該補價票應經列車長簽證,並指定於到達站辦理退款。
二. 團體票
(一) 非對號列車團體票:每人7元,應在當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票,但調配專用車廂者,應在當次車開車時間二小時以前向車站申請退票,逾時不予受理。
(二) 無座之對號列車團體票:每人7元,應在當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票,逾時不予受理。
(三) 已劃座之對號列車團體票:按每人票價十分之二並不得低於13元計收,並應在指定乘車車次開車時間二小時以前向車站申請退票,逾時不予受理。
三. 回數票:未劃座者按每冊31元計收,已劃座者每張13元,但每冊不得低於31元計收,限整冊退票。
四. 定期票:每張31元。
肆、不及乘車之處理:
不及乘車者,得憑票准予簽證改乘同等級以下最近開行之列車,不受理退票申請。
伍、冷氣費:
各級對號列車冷氣發生故障時,旅客得於到達站辦理退還冷氣停止供應區間之冷氣費,其退費計算係按「列車冷氣故障區間乘車票票價之百分之二十尾數進整後退還旅客」。
陸、重號退費:
旅客購買之對號入座乘車票,上車後如發生重號且列車長已無多餘之預備座可供改劃其他座位,該乘車票經列車長簽證後得向到達站辦理退還百分之二十票價。
柒、列車運行中斷退票:
對於送回原起程站或終止旅行或改乘較低等級列車或自行選擇其他途徑至通車區間接續旅行之旅客,均得自中斷日起十五日內向中斷站、原起程站或到達站辦理退票(全程、餘額或高低等級差額票價),但因特殊情形而超過上述時限者,得報經運務處核准後受理。
捌、行車事故賠償:
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恤金或醫藥補助費,其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依交通部訂頒「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辦理。但被害旅客如不同意依上開辦法和解而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者,法院判決之賠償金額不受上開辦法之限制。
玖、行李託運交付及賠償:
(一) 託運交付
1. 每位旅客可憑乘車票免費託運
2. 行李係指隨身或旅行必需之用品,且每件重量在
3. 腐臭不潔之物品、污穢品、危險品、貴重品、違禁品不得作為行李託運。
4. 行李運抵到達站後,以二日為免費保管期間,逾期每件每日收保管費17元。
5. 搭乘附掛有行李車之列車,託運行李時請於開車時間30分鐘以前辦理,逾時託運由適當之車次裝運。
(二) 賠償
行李如非不可抗力之天災人禍而致喪失或毀損,應由鐵路賠償時,旅客可填列損害賠償申請書,向到達站申請。
二.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敬告旅客」條款
一.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運送旅客及隨身攜帶之行李,特揭示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暨本公司營業規定有關旅客權益事項,旅客於購買車票後,應認為本公司與旅客對下列運送條款已完全同意。
二. 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損害賠償責任,依公路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由交通部訂定之「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但被害旅客如不同意依上開辦法和解而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者,法院判決之賠償金額不受上開辦法之限制。
三. 本公司出售之客票票價,應依交通部訂頒之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規定核算,並經主管機關核定。
四. 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班車等級、票價及票號,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失效。
五. 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訖站名、班車時間、班車等級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
六 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票上所載乘車日期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聯營客票及對號客票之有效期間應以搭乘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
七. 旅客下車時,應將客票交由站車人員收回;持用長期票證者,應於下車時交站車人員查驗。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者,並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
(1) 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並按原購票價補票,未向站車人員說明者,以無票乘車論。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得退還一張客票之票價。
(2) 搭乘點對點中途無修靠站車次之對號車旅客,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者,無庸另行補票。
八.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九. 旅客辦理退票時,不對號之車票,應在有效日期末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不扣手續費。對號之車票,應在開車卅分鐘以前辦理,並依下列標準計扣手續費:
(1) 票價未滿一○○元以上者,每張車票扣五元。
(2) 票價一○○元以上未滿一五○元者,每張車票扣十元。
(3) 票價一五○(含一五○)元以上者,每張車票扣十五元。
十. 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客票,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客票上已載明者,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
十一. 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
十二. 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依民法之規定,但其請求權之時效依公路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行李每件賠償之最大限額,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但法院依民法有關規定而為裁判,其判命給負之金額自不受上開之限制。
十三.
兒童身高未滿一一五公分者免費,滿一一五公分未滿一四五公分者得購買半票,滿一四五公分者應購全票。免費兒童須由已購票之旅客攜帶,最多以兩人為限,逾限仍應購買半票。
十四.
左列物品,本公司應予拒絕攜帶或運送:
(1) 違禁品。
(2) 危險品。
(3) 易於變壞或破損之物品。
(4) 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
(5) 厭惡品。
(6) 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
十五.
本公司客車車門附近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服務電話:(○二)三三一二九五一
服務地址:台北市許昌街十七號五樓業務處
三.台北市公民營聯營公車「敬告乘客」條款
<甲案>
對乘客權利義務事項及相關法令有較詳細敘述之甲案於各公車場站及候車亭張貼,另用語較簡單之乙案則適合於各公車車廂內張貼。
敬 告 乘 客
臺北市聯營公車(以下簡稱聯營公車),為使乘客了解乘車之權利義務特揭示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有關乘客權益事項及乘車應注意事項如后:
一、乘客應自備零錢或悠遊卡搭車,並請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
二、聯營公車優待票使用對象:
(一) 軍人、警察、學生優待票:
1. 制服整齊之現役軍人或持軍人身份補給證之便衣現役軍人。
2. 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3. 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
(二) 老人、殘障、孩童優待票:
1. 年滿65歲以上且持有身分證明之本國國民及外籍人士。
2. 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且持有身分證明之本國國民。
3. 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限1人)。
4. 身高115未滿145公分,或身高滿145公分而未滿12歲且持有身分證明之兒童。
三、持有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優
待票者應作無效,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持用學生票者,無法出示學生證明文件亦未投幣補足差額,經確認屬冒用學生身份者,應處以全票票價50倍之違約金或收回學生票。
四、免費兒童由已購票者之旅客攜帶,最多以兩人為限,逾限仍應購買半票。
五、乘客使用悠遊卡搭乘聯營公車,應自行查閱是否在使用有效期限內,如已逾期或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壞,致公車驗票機無法辨識者,但經查驗可確認餘額者,應於30日內,向指定地點申請退費。
六、 乘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聯營公車得拒絕其搭乘:
(一) 身患傳染病者。
(二) 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 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四) 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五) 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乘客攜帶小動物,需自備籠、簍、網盛裝,每位乘客以攜帶1件且體積以不超過27立方公寸為限。攜帶之小動物,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不得置放於座位或行李架上或車廂通道;盛裝小動物之籠、簍、網,須加防水膠布包紮,並隨時清除其排泄物,以免妨害公共衛生。惟為防制禽流感疫情,禁止乘客攜帶鳥禽類動物乘車。
七、乘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請置於座位下且不妨礙其他乘客,並請自行保管。
八、乘客毀損聯營公車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聯營公車之行駛路線、停靠站及行車班距,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均按路線行駛,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機械故障、氣候變化,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大眾媒體或網站公告。
十、聯營公車故障或肇事,駕駛員應妥善協助乘客轉車。
十一、乘客因聯營公車行車事故,致其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受到損害者,得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請求賠償,如被害乘客不願依上開辦法和解而向法院訴請賠償者,法院判決之賠償金額不受上開辦法之限制。
十二、乘客搭車時,請於規定站位候車,並提前招手示意,以利駕駛員靠站載客。
十三、請待公車停妥後循序上、下車。
十四、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下車請提早按鈴。
十五、請讓坐老弱婦孺。
十六、車廂內禁止吸煙。
十七、聯營公車車上均備有各項安全設備,行車中遇有緊急事故而需使用時,請接受駕駛人員之引導及依操作說明使用。
十八、請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物品,慎防扒手。
十九、聯營公車前車廂內均設有意見箱,並標示各公車單位服務電話,歡迎乘客提供改進服務建議及申訴。
聯營公車路線查詢專線:0800-223-650、 (02)27542673
悠遊卡服務專線:0800-028-880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申訴服務專線: (02)27291181
<乙案>
對乘客權利義務事項及相關法令有較詳細敘述之甲案於各公車場站及候車亭張貼,另用語較簡單之乙案則適合於各公車車廂內張貼。
敬 告 乘 客
一、請自備零錢或悠遊卡乘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
二、持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驗。冒用學生身份者,應處以全票票價50倍之違約金或收回學生票。
三、悠遊卡如已逾期或損壞,應於30日內,向指定地點申請退費。
四、請勿攜帶危險物品及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上車(攜帶之小動物需自備籠、簍、網盛裝且體積不超過27立方公寸,惟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另為防制禽流感疫情,禁止乘客攜帶鳥禽類動物乘車。)。
五、聯營公車均按路線行駛、按時發車,如有調整變更,請參閱公告。
六、聯營公車遇故障或肇事時,駕駛員應妥善協助乘客轉車。
七、乘客因聯營公車行車事故,致其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受到損害者,得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請求賠償。
八、請於規定站位候車,提前招手示意搭車。
九、請待公車停妥後循序上、下車。
十、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下車請提早按鈴。
十一、請讓坐老弱婦孺。
十二、車廂內禁止吸煙。
十三、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十四、請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物品,慎防扒手。
十五、聯營公車路線查詢專線:0800-223-650、 (02)27542673
悠遊卡服務專線:0800-028-880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申訴服務專線: (02)2729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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