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所得扣繳稅款若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應視同租金
租賃所得扣繳稅款若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應視同租金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賃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向所得人扣取稅款,於次年一月底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否則如經查獲,除應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賃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繳,扣繳稅款時,應注意租賃契約書是否有約定該稅款由承租人負擔,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之情事,如約定有前揭情事,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該局檢查甲公司扣繳作業,發現其提示之租賃契約書中明定租賃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卻仍按約定之租賃金額辦理扣繳,造成短漏扣及扣繳憑單給付總額錯誤情形。舉例說明,若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為108,000元且由承租人負擔繳納租賃扣繳稅款,該筆租金108,000元即為給付所得淨額,則扣繳稅款應為12,000元【(每個月租賃所得$108,000元÷90%)×扣繳率10%】,而非10,800元。
該局指出,扣繳單位有前述情形造成短扣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加計利息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除通知補繳補報外,如未於期限內辦理者,另處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1倍甚至3倍之罰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
租金收入減去必要耗損及費用後的餘額為租賃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按「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
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
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及第5款所明定。次按「固定資產:
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為財政部93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所規定。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租賃所得10萬餘元,
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核定38萬餘元,
○君不服,主張應依實際租賃所得核定,及扣除房屋稅及地價稅等必要費用,申請復查。
本局復查結果,系爭房屋有撞球場及窗簾家飾店設籍營業,
原查依當地一般租金計算租賃收入並無不合,另主張扣除租賃必要費用金額僅8萬餘元
(房屋稅5萬餘元及地價稅3萬餘元),較財政部訂頒43% 租賃必要費用28萬餘元
(67萬餘×43% )為低,予以維持原核定。
本局呼籲:租金收入減去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租賃所得,
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採逐項舉證申報;
如不逐項舉證,可依當年度規定的必要費用標準扣除,
但出租土地的收入只能扣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請問:我是位房東,每個月有8500元的租金收入,一年總共是102,000元。
那請問我在申報表上的收入部份要寫102,000元,還是填102,000*57%=58,140元。
租賃所得是指下列收入,減去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
租賃合理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
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等)
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其必要費用標準,本年度規定為為租金收入的43%
,但出租土地之收入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43%必要的損耗和費用。
申報租賃所得時所須填寫之房屋稅籍編號,請參見該屋之房屋稅繳款書「稅籍編號」
補充:若你的房客有申報租金扣抵,國稅局在歸戶資料時會發現你漏報,
到時可能還要補繳.建議你還是要申報.
租金收入還是要在收入總額欄內填102,000元,只是在必要成本費用欄內填102,000*43%=43,860,於所得總額欄內填58,140元即可,
若有扣繳稅款別忘了要填上,那是您預繳的稅金
,若您有貸款或房屋稅及地價稅金額.房屋修繕費合計超過43,860者
那你可用列舉方式,當作你的必要成本費用,這要附上房屋稅單.地價稅單
及銀行貸款繳息證明單.修繕費要有發票收據
Fr: 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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