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6 09:50:24stacy_claire

資遣費及預告公資是否免稅

資遣費及預告公資

預告期間工資或基於對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所加發之款項課稅疑義? yes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及同法第17條規定給付之資遣費,是否應列入員工年度薪資所得另退休時公司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因素之考量所加發之款項應否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89台財稅第83160430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兼具資遣費性質。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凡個人所領取之資遣費係屬退職所得,應依所得稅法對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金額,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又財政部8922台財稅第0880451483號函釋規定,事業、團體及組織員工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事業、團體及組織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因素之考量所加發之款項,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預告期間之工資及資遣費皆屬退職所得,退休時公司因其辛勞與貢獻所加發之款項亦屬退職所得,應合併計入退職所得計算,若低於定額免稅者,扣繳單位則不用開立扣繳憑單,超過部分則需依法開立扣繳憑單,併入該受資遣或退休員工年度所得課稅;另若是所得類別開立錯誤,誤為薪資所得,亦請扣繳單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以享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200980223

 

9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賦稅》2009/2/1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71229台財稅字第09704569880號令規定,98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調整如下:
一、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98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98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先生98110日自甲公司退休,他在甲公司的服務年資為20年,退休時領取一次退休金2,000,000元,此筆退休金因一次領取總額在3,380,000169,000×20年)元以下,故所得額為0。相同案情,若先生領取之一次退休金為8,000,000元,則此筆退休金應課稅所得額為2,920,000【﹝339,000×20169,000×20÷2+﹝8,000,000-(339,000×20)﹞=2,920,000】元。
該局特別呼籲,常有扣繳單位以實際給付金額填發扣繳憑單,而未將定額免稅金額自實際給付金額中扣除,請各公私立機關、團體、事業扣繳義務人注意,正確計算退休人員退職所得免稅金額,以維護退休人員權益!又退休人員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總額減除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6﹪稅款,退休人員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按給付總額減除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20 ﹪稅款,請扣繳義務人一併注意配合辦理。【# 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