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6 17:35:32stacy_claire
財政部同時說明,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所得稅法」第5條之1、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97年12月1日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獲致共識如下: 一、標準扣除額之額度,個人由46,000元提高至73,000元,有配偶者由92,000元提高至146,000元。 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由78,000元及77,000元提高至100,000元。 三、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由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每戶」以25,000元為限計算修正為「每人」。 四、上開修正內容追溯自97年1月1日適用。 財政部說明,本次會議併案審查立法委員所提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包括新增照護服務、居家看護費用扣除、藝文消費支出扣除、進修支出扣除、托育費用扣除及運動保健支出扣除等項目,基於國庫稅收、租稅公平及稽徵作業成本考量,經協商結果同意以調高標準扣除額方式處理,即將行政院版個人之60,000元提高至73,000元,有配偶者之120,000元提高至146,000元;至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額度,則按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另為使民眾及時享受減稅利益,減輕租稅負擔,上開所得稅法修正內容,同意追溯自97年1月1日適用。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預計享受本次減稅利益之受益戶數達360萬戶,以四口之家雙薪家庭、子女均就讀大學為例,98年5月申報之97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6%者可減稅約7,380元,稅率40%者可減稅約49,200元。 財政部同時說明,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業經該部於去年底公告修正如附表,納稅義務人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可同時享受扣除額提高及課稅級距調整之減稅利益。 |
附表.doc |
附表1.doc |
http://www.dot.gov.tw/display/show.asp?id=2556&lang=1&expand=4&thisitem=25&modify=1
本次調整綜合所得稅扣除額之減稅利益
項目 | 扣除金額 | 調整幅度 | 減稅 利益 | |
現行規定 | 修正規定 | |||
標準扣除額 (有配偶) | 92,000 | 146,000 | 54,000 | 7,380元 至 49,200元 |
薪資特別 扣除額 | 78,000 | 100,000 | 44,000 (22,000*2) | |
教育學費 特別扣除額 | 每戶 25,000 | 每人 25,000 | 25,000元 | |
合計 | 123,000元 | |||
註:以四口之家雙薪家庭、子女均就讀大學為例,申報稅率以6%至40%估計 |
級別 | 累進稅率 | 課稅級距 單位:元 | |
97年度 | 96年度 | ||
1 | 6% | 0-410,000 | 0-370,000 |
2 | 13% | 410,000-1,090,000 | 370,000-990,000 |
3 | 21% | 1,090,000-2,180,000 | 990,000-1,980,000 |
4 | 30% | 2,180,000-4,090,000 | 1,980,000-3,720,000 |
5 | 40% | 4,090,000以上 | 3,720,00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