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並自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 |||||
公佈日期:96/11/26 | |||||
員工分紅費用化 企業可扣所得 員工分紅費用化明年一月一日上路,財政部賦稅署近日將發布解釋令,員工分紅費用化屬於員工薪資酬勞,可以當成薪資費用,從所得中扣除,免繳所得稅。 會計師批評財政部,依所得稅法三十二條的規定,員工分紅配股費用化之後,公司的盈餘減少了,但是繳稅卻不能減少,政府二頭賺。財政部表示,既然財務會計做了重大改革,財政部也會配合新制度,做稅務上的新解釋。目前的員工年終獎金也是用估算方式入帳,有例可循,所以財政部不必修改三十二條,只要用解釋令方式就可以解決問題。且不是解釋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而是解釋二十四條的適用範圍。 上市公司會在公司章程中訂定,公司會從每年的盈餘中提撥多少比例,發放給員工,計算員工可獲配多少金額,如果採股票形式發放,過去是以面額十元計算,從九十七年一月一日開始,必須按股東決議前一天的市價,依可配發金額折發,並列為員工薪資費用。 財政部官員舉例,假設公司章程規定,員工紅利為稅後盈餘的二%,要估算當年度獲利,如當估九十七年賺一千萬元,則員工可分二%,等於二十萬元。財政部將發解釋令,規定這二十萬元可以做為當年度員工的薪資費用。如果到了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的真正的獲利為九百萬元,則員工紅利只有十八萬元,多估了二萬元費用,因為沒有重大差異,只是高低估,所以九十七年度的帳不必調整。在九十八年的損益中調整回來,薪資費用減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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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2/31前考慮 章程修正
2.於做97/12/31報表要考慮。即是98/3-5編報表要處理
3.98/1.31扣繳憑單並不須要任何此部分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