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23 09:25:49stacy_claire
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可否免予扣繳相關規定
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可否免予扣繳相關規定 |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扣繳義務人來電詢問,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予所得人,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是否都可免予扣繳?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辦理扣繳稅款時,應注意給付對象(所得人)的身分; 一、所得人為營利事業(不論在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每次應扣繳稅額是否超過新臺幣2,000元,仍應按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 二、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如有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1)短期票券之利息。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 (4)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 (5)告發或檢舉獎金。 該局指出,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僅適用於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另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亦得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
發布日期 | 97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