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8 15:29:39stacy_claire
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而無償移轉之貨物
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或作為交際應酬餽贈使用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分兩種情形:
一、預定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使用者,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即免視為銷售,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 本來就沒扣抵做交際費 或 職工福利 科目 所以不用開立)
二、產製、進口、購買貨物目的非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者,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張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一、預定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使用者,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即免視為銷售,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 本來就沒扣抵做交際費 或 職工福利 科目 所以不用開立)
二、產製、進口、購買貨物目的非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者,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張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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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附送之贈品等可免開發票《賦稅》2008/3/14
公司為擴展業務需要,銷售時附送贈品,該贈品應否開立發票?
高雄市國說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230】
營利事業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要不要開立發票?(9704)
營利事業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