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2 04:00:00天光

【咪吐學】雞排妹控翁立友性騷擾事件-回顧思考(3)-談舉證責任的法理

 
【雞排妹與翁立友二人都不告,到底在搞啥?】談舉證責任的法理
 
當代地球人類文明下,法律體系的主要缺點之一,就是「舉證責任決定生死」。
 
一國的法律是該國法學菁英所設計的,背後有一套對倫理秩序的邏輯觀點。其中,最精巧卻也最脆弱處,就是「舉證責任」如何分配的問題。
 
法界有句俗話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意思是說:在司法攻防時,誰在關鍵點上負有舉證責任,往往就成為此人是否敗訴的關鍵原因。
 
然而,在現實社會中,許多人們認定的常識之所以與司法判決結果不一致,很可能是因為法學菁英們設計出來的舉證責任分配邏輯之故。
 
例如,在早期,環境保護與消費者保護意識尚未進入法學菁英腦袋時,環境污染或消費商品的受害者,往往出現「舉證困難」,而難以向廠商追究責任,也很難獲得判賠。
 
近年來,「舉證責任倒轉」的設計,將商品安全或符合環保標準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廠商,不再是受害的告訴人或原告,確實大幅改善前述情況。(有興趣者自行搜尋「舉證責任倒轉」關鍵詞)
 
然而,在司法實務上,仍然有太多舉證責任分配上的問題,導致實質正義難以彰顯。這些問題未必全都能透過舉證責任倒轉的設計來解決。而且其中許多是牽涉到根本而重大的事實認定,卻因舉證責任難以設計妥善,故而卡死立法進度,或者勉強立法卻只能推出難以有效執行的法律。
 
比方說,台灣現行的《國安法》與《反滲透法》,舉證責任都落在檢察官身上,如此導致嫌犯往往可以輕易脫罪。因為替中共辦事的證據,通常只會留在中共手裡,而中共不可能交付這種證據給台灣檢察官。
 
然而,假如舉證責任變成落在嫌犯身上,則恐怕會有嚴重侵犯人權的問題。設想看看,有哪個被懷疑是共諜的人能夠「舉證」自己不是共諜?
 
兩蔣時代,白色恐怖時期,無數政治冤案的主因之一,就是因為嫌犯無法舉證自己「不是」匪諜。即使有時司法機關未必是故意羅織罪名,但你既然無法舉證自己清白,那顯然就是有罪了!何況當元首或政治力介入要求殺雞儆猴的政治判決,當事人豈有翻身的餘地?
 
由此可知,民主時代推出的法律之所以出現對於共諜容易縱放的舉證責任設計,其實是為了避免出現早年白色恐怖嚴重侵害人權的狀況,不得已的權衡結果。
 
假如我們不談到前述如此嚴肅的政治案件層面,改談比較小的罪名的舉證責任分配,則邏輯是否會有不同?
 
以雞排妹鄭家純與歌手翁立友的性騷擾疑雲為例。
 
目前鄭女與翁男陷入各說各話階段。但詭異又可笑的是,雙方竟然都在各自的記者會呼籲對方來告自己,自己卻又都說不想要告對方!(翁男要求鄭女提告性騷擾,但鄭不肯,反而只開記者會指控,還要求翁告她誹謗。)
 
若從「訴訟策略」的觀點來看,鄭翁雙方簡直是在玩捉迷藏,全都「逃避主動進攻」,拒絕由己方發起刑事訴訟攻勢,甚至連提告民事都還沒開始。
 
根據「不告不理原則」,只要鄭翁雙方都不主動提告,法院就無從介入,也無從裁決誰是誰非。然後,媒體前的觀眾就會繼續各擁其主,難以決定對錯,陷入集體認知混亂狀態。
 
為何雙方都不肯主動提告呢?
 
因為雙方都知道,自己若提告,勝訴機率並不太高。鄭因無法舉證翁摸她臀部,因此翁若否認到底,鄭提告性騷擾就會敗訴。
 
同理,翁也難以舉證鄭是虛構羅織、故意打擊翁名譽,因此翁若真提告誹謗,也是會敗訴。
 
如此,媒體上就會呈現出一個「雙方無是非」的混亂狀態。變成純粹的立場之爭,而缺少道德正義上的仲裁者。
 
舉證責任分配,直接影響社會大眾對於「是非對錯」的認知,由此可見。
 
假如我們將誹謗與性騷擾的舉證責任倒轉,看看會發生什麼事?
 
鄭告翁性騷擾時,變成翁要證明自己「沒有」性騷擾。然而,現場錄影畫面確實就是沒拍到,觀眾也沒人看到,如此,翁如果是清白無辜,也無法舉證自己的清白無辜。
 
同理,假如翁提告鄭誹謗時,舉證責任分配給鄭而不是翁,則後果是:既然現場沒有足夠的人證與物證來證明鄭確實沒撒謊,則鄭即使真的沒撒謊,誹謗罪卻必然成立。
 
這會是多可怕的世界?
 
這表示鄭翁雙方都可以任意瞎編罪名來提告對方,而被告幾乎沒有逃過羅織罪名的可能性。(實務上,只有在專制極權國家得罪政治勢力時才可能會是如此。)
 
在此種舉證責任分配邏輯下,假如鄭翁雙方的其中一方開始提告,另一方就必然也反告,以作為報復。而只要雙方沒有和解撤告,鄭翁兩人就會一起都被判有罪且須賠償。如此,二人必然全是輸家,性騷擾與誹謗的真相卻依舊未明,但加害人與被害人全都已經倒地不起。
 
由上述推論可知,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性騷擾罪及誹謗罪的舉證責任分配設計,雖不完美,但大致尚稱合理。它至少可以讓鄭翁雙方不至於一提告就立刻致對方於死地。被告方至少享有基本的「無罪推定」保障。當雙方都沒足夠證據時,不至於變成雙方都要進監牢。加害人雖未受懲罰,但至少不會導致無辜的被害人變成更嚴重的司法冤案受害者。(冤案的傷害當然遠比性騷擾或誹謗更嚴重!因此才更需要謹慎避免。)
 
最後,筆者想說的是:舉證責任的設計,幾乎就是一國法律體系最重要的核心價值觀之反映。我國目前的法律這樣設計,反映的是對人權的高度保障,這與世界上主要民主先進國家的法律設計邏輯一致,都反映出「民主、自由、人權」的普世價值。
 
不過,既然是法律設計,就是國家機器的主要程式元件之一。永遠存在著可能改善的缺失與漏洞,亟待修補,永無止境。
 
當代地球文明下,人類集體智慧所能建構出來的法律,只有這樣的水準。這是目前地球人類的共因緣,一時還無法超越。
 
但我們可期待,未來某個世紀,法律設計的觀念可能有根本性的重大典範轉移。眼前可能的主要變因之一,就是AI,未來很快就會大量替代現行書記官的繁忙工作,不久後也將成為檢察官與法官的自動化幫手,且在可預見的未來,完全取代今日的人類來擔任檢察官及法官,也是遲早會發生的事。
 
未來世界,「科技」將超越「法律」而成為人類道德倫理的最重要制約因素。也許會廢除所有法律,一律以科技解決,也說不定。
 
2021-02-06 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