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0 04:00:00天光

【咪吐學】me too如何才能成功?-以朱學恆與鍾沛君為例

 
【咪兔學】me too如何才能成功?-以朱學恆與鍾沛君為例
 
性騷擾甚至更嚴重的猥褻、性虐、性侵等犯罪的被害人,往往面臨巨大的身心煎熬,徘徊於「到底要不要告訴別人? 要不要提告?要不要公開揭發?」的兩難抉擇中。
 
在現實世界的遊戲規則中,這類受害人並不是「講出來」就能成功me too,獲得廣泛聲援!如果講出來後,司法當局或社會大眾仍然懷疑爆料的真實性,那通常只是帶來反效果,反而讓自己受傷更重。
 
「取得證據」是能否成功me too 的關鍵!
 
雖說性騷擾經常缺乏足夠的直接證據,因而在法律上要成立有其難度,而且被騷擾者公開爆料後,若毫無證據,則有被反控誹謗並且成立的可能。
 
然而,不是因為這樣,被害人就直接放棄取得證據的努力。只要努力蒐集證據,即使未能找到一刀斃命的直接證據,通常至少可以找到間接證據。只要有間接證據的存在,通常在法律上要被反控誹謗的成立機會就會很低。
 
 
近日自稱遭遇性騷擾的女性名人中,處理手段最值得參考與探討的,非國民黨議員鍾沛君莫屬!
 
鍾自揭去年八月遭受同屬藍營的名嘴朱學恒(朱宅)強摟強吻。
  
事件發生第一時間,鍾不是立刻到處敲鑼打鼓,而是找自己的男友、友人,連同律師,找朱宅談判,
 
現場或許是沒有能證明朱宅強摟強吻的監視器畫面作為直接證據,所以鍾利用「事後談判」的策略,取得「自白切結書」,作為直接證據。
 
此外,鍾的友人H可以證明鍾確實與朱宅有聚餐,且朱宅確實喝酒,有些醉態,因此朱不太可能第一時間就抵死否認自己有這樣的行為。H就可以做為證人,但由於沒有親眼目擊性騷,所以僅具有間接證明力。
 
透過男友與律師的談判技巧,逼朱承認性騷擾後,簽下自白切結書,鍾就成功取得自白作為直接證據了!
 
 
這份自白書原本應該是做為「和解條件」的用途,讓朱宅用私下道歉認錯的方式(或許再附加一些其他條件),交換鍾放棄對朱宅提告。鍾可以將這份自白書永久存檔備用,但不公開。
 
  
手上掌握男人的不堪隱私後,選擇「不公開」。這是避免為了報復或洩憤而玉石俱焚,也是在「顧全大局、給對方台階下」的思維邏輯下,所能做出的最佳選項。
 
雖然「顧全大局」或「給下台階」不是性騷擾受害人的義務,任何人也不應對被害人如此要求,但若被害人願意主動這樣做,往往有機會創造出整起事件最圓滿的結局。這就是鍾的「政治智慧」,當時的手法算是很高明!
 
身為知名政治人物的女性,鍾確實展現了政治手腕,用這招擺平了朱宅。
  
  
不過,鍾昨夜忽然公開此事,在筆者看來,過於衝動。
 
鍾的理由並非聽說朱宅有再犯這類事情,也不是朱宅做了怎樣的其他罪惡行為,必須幹掉他以替世人除害。
 
鍾只是因為日前與朱共同錄影時,發現朱居然可以義正辭嚴譴責性騷擾,好像自己沒幹過這類事情似的,讓鍾感覺到憤怒。於是鍾壓抑不住內在情緒湧動,仍未放下內心陰影,所以就寫下來貼在臉書,忽然轟轟烈烈me too一番。
 
鍾身為政治人物,這忽然的一筆,絕不是足夠明智的決定。
 
因為,一方面,朱宅形象大傷後,會否從此反而與鍾結仇?恐怕很難說。也許有報復的可能。
 
另一方面,鍾繼不久前因選策會之事「砲打黨中央」後,再度上演「忽然背刺藍營自家人」的戲碼(從某些藍營人士眼光看)。這對於鍾未來政治生涯,埋下地點未知的地雷,難保未來不會自踩而爆炸。
  
  
對照前幾年雞排妹控訴遭翁立友性騷擾的「錯誤示範」做法,可以發現,雞排妹的反應明顯欠缺高明,唯一結局是導致她自己和翁都受重傷,而真相依舊未明,無法讓人確定性騷擾是否真的發生過!
 
雞排妹的做法完全達不到me too運動想要達成的目標,也不符合me too的精神。可說是一次「失敗的me too 」。
  
(詳見筆者FB有關[雞排妹控翁立友性騷擾]的兩篇文章,一篇寫於2021-02-04標題為[難以恢復正義的事件],另一篇寫於2021-02-06,無標題,是前文補充。兩篇都在論證此事件結局必然是「三輸」。後來也確實如此發展。)
 
對比之下,鍾沛君一開始第一階段的處理手段,雖然不是高調公開,卻運用「自白書存檔備用,不公開」的方式,在日後維持隨時可公開的威脅空間,且「證據確鑿,不容抵賴」,反而才堪稱是一次「成功的me too」!
 
至於第二階段,昨夜鍾稍嫌衝動的公開舉動,雖然屬於「典型的me too爆料」,卻不是「成功的me too」(但也不能算失敗)。只是提早無謂地「耗用掉」這個原本對朱宅非常有嚇阻力的資源。沒有把這個資源花在最正確的時機!
 
  
應該這樣思考才最正確:將自白書存檔備用,不公開;如此,性騷被害人就等於掌握了性騷加害人的把柄,具有嚇阻其後續犯行的作用。
 
(但千萬不要利用這種把柄來謀取不法利益,否則性騷被害人反而會變成仙人跳案件的加害人,構成恐嚇與脅迫等方面的罪責)
 
只要性騷加害人有悔意,沒再繼續習慣性性騷擾其他人,無相關事件傳出,則表示此人已經確實改過。此事就這樣平靜下來,對當事人雙方以及整體社會來說,都是最好的結果。
 
然而,萬一性騷加害人確實是慣犯,且止不住,有耳聞其他後續受害人存在,則此時再來公開此份自白書,給予警告及懲罰,方能發揮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效果。
 
2023-06-09 FB
 
【後續補充】
 
 
補充1 性騷擾(非猥褻)追訴期:行政申訴提出期限為事件發生後1 年內;刑事告訴追溯 期則為6 個月。
 
補充2 鍾沛君記者會
 
補充3 到底有無監視器畫面?
 
因為鍾的貼文只提到有監視器,沒說有取得畫面。所以監視器畫面是否真的完整拍到「兩次強摟強吻」的過程,仍有疑問。
 
朱願意簽道歉切結書,但刪去關鍵的「強摟強吻」字樣,就不免讓人思考:
 
假設有完整拍到,鍾也有取得,那畫面中的朱在吻鍾時,鍾的肢體動作看起來比較像是抗拒還是接受?這會影響法律上的認定。
 
又假設,鍾朱二人正好位於沒被拍到的死角,或是因鍾尚未提告而沒有取得畫面,則正好也可以解釋為何鍾必須先透過談判,逼朱宅簽道歉自白書。
 
 
補充4 【這哪招?】朱學恒告發自己對鍾沛君性騷擾!!!
 
朱宅搶在鍾下午三點記者會之前,告發自己。
 
這動作或許不能說完全沒有「道歉懺悔」的動機,但另一個動機可能更重要:就是希望「透過司法逼出真相,然後定調」。
 
為何要這樣?原本鍾無意提告,不是嗎?朱怎會自己告自己?
 
最合理的解讀就是:朱認為鍾不提告對朱自己更不利,所以乾脆由朱自己提告自己。
 
說明如下-
 
第一,有可能是朱宅提前發現鍾的記者會可能整個摧毀朱,且鍾似乎有意提告,於是朱必須表現出「深有悔意」的模樣,以減低傷害。
 
(當然也不排除這樣的悔意是真心的,這與尋求減低司法上的傷害的動機,並不衝突)
 
第二,這是避免朱自己遭到比性騷擾嚴重的「猥褻」罪起訴,
 
(因鍾若公佈錄影畫面,發覺朱有強制脅迫等動作,就構成猥褻,人人可告發)。
 
第三,朱自己的記憶,很可能與鍾所言有落差。
  
因此,朱宅認為鍾所說的內容,不是百分之百的所有事實全貌。
 
朱有可能認為鍾隱瞞了某些關鍵細節,這些細節原本在法律上對朱自己有利。
 
第四,鍾曾透露自己講出來的主因,除了是朱在錄影中義正辭嚴譴責性騷擾讓她憤怒外,「朱宅事後也違反和解條件」,所以她才公開爆料。
 
鍾原本沒透露和解條件是什麼,但在剛才的記者會說「要求朱不可以再靠近鍾」是和解條件。
 
(是否是完整的和解條件?待釐清。)
 
也許,朱宅內心私下認為真正違反和解條件的是鍾的公開爆料舉動。只是礙於性騷擾人人喊打,朱不方便對鍾進行任何負面指控。所以,這部分也應該交給司法裁決。
 
 
 2023-06-12 FB 補充
  
圖片來源:鏡周刊翻拍自鍾沛君臉書
 
天光 2023-06-12 17:34:06

《【這哪招?】朱學恒告發自己對鍾沛君性騷擾!!!》

朱宅搶在鍾下午三點記者會之前,告發自己。

這動作或許不能說完全沒有「道歉懺悔」的動機,但另一個動機可能更重要:就是希望「透過司法逼出真相,然後定調」。

為何要這樣?原本鍾無意提告,不是嗎?朱怎會自己告自己?

最合理的解讀就是:朱認為鍾不提告對朱自己更不利,所以乾脆由朱自己提告自己。

說明如下-

第一,有可能是朱宅提前發現鍾的記者會可能整個摧毀朱,且鍾似乎有意提告,於是朱必須表現出「深有悔意」的模樣,以減低傷害。

(當然也不排除這樣的悔意是真心的,這與尋求減低司法上的傷害的動機,並不衝突)

第二,這是避免朱自己遭到比性騷擾嚴重的「猥褻」罪起訴,

(因鍾若公佈錄影畫面,發覺朱有強制脅迫等動作,就構成猥褻,人人可告發)。

第三,朱自己的記憶,很可能與鍾所言有落差。

因此,朱宅認為鍾所說的內容,不是百分之百的所有事實全貌。

朱有可能認為鍾隱瞞了某些關鍵細節,這些細節原本在法律上對朱自己有利。

第四,鍾曾透露自己講出來的主因,除了是朱在錄影中義正辭嚴譴責性騷擾讓她憤怒外,「朱宅事後也違反和解條件」,所以她才公開爆料。

鍾原本沒透露和解條件是什麼,但在剛才的記者會說「要求朱不可以再靠近鍾」是和解條件。

(是否是完整的和解條件?待釐清。)

也許,朱宅內心私下認為真正違反和解條件的是鍾的公開爆料舉動。只是礙於性騷擾人人喊打,朱不方便對鍾進行任何負面指控。所以,這部分也應該交給司法裁決。

天光 2023-06-12 17:32:43

補充1 性騷擾(非猥褻)追訴期:行政申訴提出期限為事件發生後1 年內;刑事告訴追溯 期則為6 個月。

補充2 鍾沛君記者會
https://udn.com/news/story/123537/7229669

補充3 到底有無監視器畫面?

因為鍾的貼文只提到有監視器,沒說有取得畫面。所以監視器畫面是否真的完整拍到「兩次強摟強吻」的過程,仍有疑問。

朱願意簽道歉切結書,但刪去關鍵的「強摟強吻」字樣,就不免讓人思考:

假設有完整拍到,鍾也有取得,那畫面中的朱在吻鍾時,鍾的肢體動作看起來比較像是抗拒還是接受?這會影響法律上的認定。

又假設,鍾朱二人正好位於沒被拍到的死角,或是因鍾尚未提告而沒有取得畫面,則正好也可以解釋為何鍾必須先透過談判,逼朱宅簽道歉自白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