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9 15:00:00天光

【加州教會槍擊案】讓台灣人學到什麼?

【加州台灣教會槍擊案,能讓台灣人學到什麼?】
  
[仇恨犯罪]以及[仇恨言論]對多數台灣人來說,是陌生的概念。在歐美,法律上載明的[仇恨](hate),其實不同於一般華語所稱的深仇大恨的那種「仇恨」。
  
華語的「仇恨」是指人與人之間結下仇怨,使當事人產生強烈的瞋恨意念,非要報復特定對象不可。通常是指個人對其他特定個人或團體的仇怨心理,鮮少用來指個人對整個群體中所有不特定對象的仇怨。
  
但歐美法律的hate,真正的意思是[憎惡]。也就是出於某種偏見心理,而對某個群體產生強烈的憎惡感,而想要傷害這個群體當中的幾乎任何不特定對象。採用犯罪行動來傷害,稱為仇恨犯罪(hate crime)。若是採用言語來傷害,就稱為[仇恨言論](hate speech)。
 
(筆者斷言,未來世界日常華語中的「仇恨」這詞,將會受到這類源自歐美社會的「憎惡感動機」在今日被翻譯成「仇恨」的影響,而擴大這詞原來的涵義。)
  
這類法律概念,並未出現在台灣的現行法律中,也極少被媒體提及。學校也幾乎沒教導。
 
然而,台灣社會難道從來沒有這類犯罪或言論嗎?
   
當然不是!
  
台灣社會不乏因統獨意識型態或族群衝突而產生的暴力行為或言論加害行為。
  
然而,我國法律對這類性質的行為並無特別加以規定,而是視同一般的暴力犯罪或言論犯罪。暴力方面通常用殺人罪、傷害罪、強制罪來偵辦審理,言論方面則通常用妨害名譽罪(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罪來偵辦審理。
  
問題來了:既然暴力行為或言論傷害,本來就有相對應的法律可處理,為何歐美社會要另立仇恨犯罪與仇恨言論的法律概念?
 
原來歐美社會很早就認識到,因對種族、性別、宗教、黨派、性傾向、身心障礙、身份階級...的歧視與偏見,而產生的刻意侮辱、貶抑、傷害,對於整體社會的和諧與安樂將帶來嚴重威脅,且有些煽動仇恨的言論或行為並不構成傳統罪責(例如公開嘲笑變性人群體、侮辱穆斯林群體、或煽動攻擊非特定女權運動人士的言論),因此認為有必要與一般的暴力傷害與言論傷害加以區隔,特別凸顯出來,另外制定相關法律以及社群平台規範,且罪責會比一般犯罪更嚴重。
  
由於[仇恨言論]範圍可以很廣,且無明確邊界,所以許多台灣人認為純屬言論自由的貶損言詞,在歐美看來,可能屬於仇恨言論。(例如,動輒用婊子、肖查某之類的用語,在網路上用不指名的方式罵特定女性公眾人物,有可能在歐美社會認定構成對所有女人的仇恨言論。如果在殺害某女子的同時,又咒罵了這類不雅用語,則可能被認為屬於是出於[厭女]的仇恨動機而殺人。)
 
即使在歐美,如何認定仇恨犯罪或仇恨言論,往往也有很大的模糊地帶,這使得舉證變得更困難,因而許多仇恨犯行可能因無法舉證具有仇恨動機,而被當成一般犯行處理。
   
台灣有一部[中華民國人權法]目前只完成草案,當中有類似仇恨犯罪概念的條文,內容是:基於種族、宗教、殘疾、種族特點、國籍、性別、政治見解或性傾向之偏見而侵犯他人之生命、財產或自由的特定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周文偉在美國加州橘郡於台灣教會的槍擊殺人案,說明台灣社會應該盡早面對仇恨犯行的問題。相關的法制、媒體報導、公民教育、學校教育,都應該開始重視這種類型的暴力與言論,對整體社會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
  
同時應該搭配[轉型正義]的進程,充分讓公眾反思過往的威權專制及國家暴力,所遺留下來的族群問題、階級問題、與社會集體傷害。這些正是仇恨滋生的背景。
  
也應該從國家安全與國際外交的視野,讓台灣公民與世界各國明白,來自中共長期的滲透與武力威脅,對台灣人的集體精神健康所造成的危害,包括了催化[族群仇恨]這個面向。
  
2022-05-18 14:47 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