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2 02:00:00天光
【台灣通姦除罪之理由與影響後果簡述】
【台灣通姦除罪之理由與影響後果簡述】
一、大法官釋憲將通姦除罪理由重點:
1.雖肯定通姦罪有助嚇阻婚外性行為,合乎維護婚姻價值之目的,但認為若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來保障婚姻的話,國家公權力須介入私領域,已逾越比例原則,且可能對婚姻關係本身產生負面影響。
2.與上次通姦罪釋憲相較,如今社會風氣已變,性自主權與婚姻忠誠義務之間發生牴觸時,已經更偏向性自主的一方。如要舉證通姦行為,很難不侵害隱私權。
3.通姦罪訴訟實務上,女性受判決有罪比例高於男性,違反性別平等原則。而元配可單獨對外遇夫撤告而繼續告小三,此差別待遇恐違反平等原則,且認為無助婚姻維繫。
二、通姦除罪之後果與影響:
1.司法公權力對有錢人的婚外性行為失去嚇阻力,僅能處理民事賠償。故元配無法再「以刑逼民」。
2.婚外性關係的自由被正式認可為「性自由權」的一部分,而受到基本保障,然而,民法上仍認定婚外性關係屬於「侵權行為」,而必須判賠。
3.元配能捍衛權利的武器大減,隱私權保障的考量,使小三與外遇者的盔甲盾牌大增。元配將更弱勢,而小三與外遇者將更強勢。
4.若單純從經濟面論:有錢人婚外性關係的風險成本大減,攀附有錢人的小三之風險成本也大減,且行為獲利大增,如此導致介入有錢人婚姻的成本效益極高,成了一樁划算的「黑市交易」。
5.從文化與道德倫理的象徵作用而言,除罪乃根源於且將導致社會大眾對於婚外性的接受度提升。簡而言之,通姦除罪即婚外性普及度大增之原因與結果,法律文字演變方向與社會風氣演化方向互為表裡。
6.台灣社會將走向歐美式「離婚率高、不婚率高、不生率高、劈腿率高」的四高社會現象,甚至更為超前。
7.「法律」逐漸與「道德」脫鉤。法律變得只重視權利、義務,而與道德無直接關係(尤其未來若連誹謗也除罪的話)。而道德變得越來越屬於個人內心的抉擇,逐漸失去外在世界的規範與誘因。
8.社會大眾評價外遇問題時,逐漸減低「元配立場觀點」與「高道德標準」的成分,而有更高比例會採「外遇者立場觀點」、「小三立場觀點」、以及「去道德化觀點」。易言之,社會大眾將減低對元配的同情與同理心,但將增加對外遇者與小三的同情與同理心。評價是非對錯時,逐漸較少從「婚約誠信是否違反」出發,而逐漸較多從「伴侶間相處是否愉快」出發。大方向是從「愛有責任」逐漸演變成「愛無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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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人欠缺倫理哲學的素養時,法學就只剩下權利與義務,無關文明永續性;這情形和經濟學家欠缺倫理哲學的素養時,會誤認亞當斯密主張人性都應該自私,一樣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