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29 13:40:34求逑

(年輕的小把戲)《Evelyn》,新台灣之子及其隱憂

一、兒童福利法與問題意識

在國內,「兒童福利法」在民國62年通過,視為一種與國際接軌的一種象徵,簡單的概念或許即是:「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如是,或參考:歐美先進國家在規範「家庭政策」或「家庭福利」時,亦多半以兒童福祉為其考量,顯見對兒童之照顧與養育不只是殘補式福利,亦擴及至發展性、預防性福利。

爬梳法律發展歷史:民國82年修訂原有兒童福利法,擴大對於兒童的保護工作。民國84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通過,其目的在消弭以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的發生。民國87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亦擴及受虐待兒童之保護。88年11月20日兒童局正式成立,成為我國第一個中央兒童福利專責機關,使我國兒童福利的行政制度更加周全,兒童福利的拓展更邁向新的世紀。民國92年,更進一步將原有「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使得兒童福利的業務與少年福利能接軌,避免福利的中斷或不一致。1

在《Evelyn》影片裡,涉及到不只是兒童法的問題,更是涉及整部憲法的基礎,影片在末段探究的是超越個案的問題,是Irish Court與教會間共合與憲法基礎與法條之間牴觸之探究。 影片中,是擁有英國文化脈絡的問題,可是在這份隨堂作業裡,我想瞭解的是,「兒童人權」置放在台灣的文化脈絡下,比較特殊而且是重要的問題,究竟是什麼?

在這裡,我的答案是新台灣之子的隱憂。

二、新移民女性與新台灣之子

在新聞媒體報導中,我們常聽聞「兒虐」地方新聞,也常聽到外籍幫傭(情容許我粗暴使用這詞)虐待兒童的新聞,但更常聽到的,卻是新移民女性(外籍新娘)在台灣島內,生下的孩子(亦稱為新台灣之子),似乎沒有得到良好的照料以及法律面向上的基礎保護。

剪報資料:「最近教育部官員表示:自今年起,外籍新娘子女比例較高的地區納為教育優先區,優先補助增設幼稚園,希望學校老師儘量針對外籍新娘子女學生給予個別輔導與訪視。我們質疑,增設幼稚園就可以提供適當的幫助嗎?如果師資與課程的安排都欠缺尊重差異與肯定他者身份的多元文化教育之內涵,多設幾所幼稚園,多作幾次個案輔導與訪視,是在提供幫助還是可能適得其反?結果可能是讓弱勢者更覺受到偏見與歧視。」 ;亦或是另則剪報:「而彩儷國際事務有限公司彭先生也表示,台灣女性工作能力強化,在生活各方面都變得強勢許多,但台灣男性還是比較希望娶個像以前一樣的傳統女性,可以每天幫丈夫照顧打理家務的好妻子。彭先生並且表示,也許是大男人主義使然,部分台灣男性在預設結婚對象的必要條件,仍是聽話、認命、會持家等,符合傳統婦女的精神。

不過,外籍新娘固然年輕貌美、學歷高又聽話,只是在決定娶外籍新娘前,民眾應該多預設未來將會遇到的困難,好在問題出現時,得以正確的方法解決。若家庭經濟不穩定的朋友,千萬別光是想「婚」或為了傳宗接代,而冒然娶外籍新娘來台,因為無法在台工作的外籍新娘,可能因為無法幫忙分擔家計,而造成自己更重的負擔。」

這些在在指示新移民女性在台灣,生育孩子的比例部斷提高,而孩子在台灣面臨的諸多隱憂,或如教育以及語言溝通上,或是國族認同,當然更重要的是,這些新移民女性,多半與社經地位較低,亦即社會較為底層的家庭,作緊密的結合,如此展現的問題,應該是整個台灣社會結構的問題。至今,這樣的問題不斷透過媒體再現與再現,與不斷再現,或如李雙全一案,其實翻轉審視,提示我們的該是面臨新移民女性以及新台灣之子在國內產生的問題及其意義,而非如此大量消費性的新聞,如章回小說似的浮誇報導。

回歸到欲觸碰的兒童相關法律面向視之。首先,必需面臨到的問題是,島內擁有的國族主義,隱然把外來的國際移工以及特定幾個國家(如越南、泰國、大陸等)的外籍配偶,指認為劣等「他者」,欠缺法律上的基礎面向上的保護。

「無關智能 經濟是主要因素
輔導人員認為,外籍配偶子女學習能力不佳,與智能無關,也與外籍配偶沒有直接關係,而與家庭經濟有密切關連,就算是娶本國女子,若是家中經濟困難,也會面臨相同困境。
屏東縣東港國中,這次有13名「新台灣之子」參加基測,其中3人成績亮眼,分別得到229、256、260分。不過,這3名男生家庭背景,與其他「新台灣之子」很不同,他們的父母都不是透過仲介牽線、父親都有固定收入,且不是船員或漁民,像考260分那名學生,父親是在印尼工作時與母親共事而相識、戀愛,結婚。
離島的琉球國中,今年也有3名「新台灣之子」參加基測,他們的母親都是東南亞籍,父親則是標準的「討海人」。三人基測分數在150上下,成績算是中等。」

我國憲法第156條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而在台灣普遍觀察,國內婦女生育率下降,相對來說,新移民女性的生育率較高。但許多報導顯示,在台灣以人權立名的國度,並無給予這些新台灣之子妥善的照顧,我認為這問題首重於台灣人潛藏著對於這些為數眾多的新移民女性,負面且刻板的評價。就統計數據來看,2004年平均每八位新生兒有一位是新移民女性所產,這些孩童也都是未來台灣的主人翁,以此,根本之道,該首重將新移民女性與國內台灣人視為相同位階上的公民,其次,參照兒童人權指標內的基本項目:

兒童人權指標項目
項 目 分項指標 項 目 分項指標
基本人權 生存及發展權
身份權
自由權
平等權
隱私權
安全權 教育權 教育機會
教育品質
教育資源分配
社會權 福利與保護
社會參與機會
社會平等
司法正義 健康權 婦幼保健
疾病管理
就醫機會
醫療資源












給予基本人權基礎面上的照料:身份、自由、平等、隱私、安全五權,即是在情感以及在法律層面上將其均視之為台灣人民,再談教育權、社會權以及健康權。我認為比較可能潛在的問題不是溝通文化上的斷層,而是如前所提,這些新台灣之子多半來自於社會底層的家庭,其社經地位多半較低,如是,在教育權以及健康權上的處理,可能得與社會福利配套施行。

例如盡可能減少社會輿論內的「標籤化」,適時地透過政策給予妥善的補助,而非強制將其孩童抽離其原生家庭,一如影片裡的小孩被迫與父親分離之困境。我一直相信,孩童的基本權利,大部份是奠基在具有良好的原生家庭,而良好的原生家庭環境,有賴過家給予適切的福利措施。


三為什麼是新台灣之子而不是其它?

最末,我想老師或許會問,為什麼我選定的問題,是處理新台灣之子而不是其它?在《Evelyn》這部影片中,讓我最感同深受的是一個家庭狀況不良好的父親,以及三個孩子需要拉拔長大。我想在台灣現況而言,多子的家庭多半是社經狀況較差的家庭,而其中,又以新移民女性所產的孩子,相對本島婦女所產,有拉高之趨勢,迫在眉梢的是,我們國家並無給予適切的照料,而媒體爆料的許多社會現況,眼見只有日趨嚴重。

回到一句老生常談的話: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兒童權益保障與需求福祉逐漸受到重視。「兒童是國家未來主人翁」這句話不僅只是一句口號而已。我們所該重視的,簡單來說,即是這些不斷cycle的現象,卻未曾正視改善之。

我期待島內將新移民視為與島內公民相同的位階,並進一步考量其後代所居的原生家庭環境,給予適切的補助以及輔導,而不該如影片中,強制將孩童拉離原生家庭生長。經濟、生活環境大部份是根本的問題。





附錄:
兒童人權指標項目
1.基本人權:
基本人權指標,在強調兒童的個別生存權、自由權、平等權等,小至家中對待兒童的態度和照顧,大至社會立法對於兒童身份的規定、兒童權益的保障、人身安全的維護等皆是。包括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如照顧與養育、適當管教等)、平等權(如不因兒童或主要照顧者之特質而受到歧視或差別待遇)、身份權(出生登記、收養等)、隱私權(如媒體報導之處置)、自由權(如表意權、信仰自由等)、安全權(如免受性侵害或性剝削、事故傷害預防等)。
2.社會權:
兒童的社會權指標主要在評估公權力對於兒童之福利與保護、社會參與機會、社會平等、及司法正義的保障情形。特別是有關兒童福利方面的討論,包括福利政策的健全程度、資源的可近程度,兒童利益在危機時被公權保護情形等,此外在有關弱勢或多元家庭兒童,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未婚及單親家庭、多元族群家庭等獲得保護與平等對待的權利等。
3.教育權:
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第二十八條:簽約國承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本項「教育權」的指標,即在評估台灣地區的兒童,是否在機會平等的基礎上逐步實現該項權利——包括基本教育的實施和資源配置是否適當,是否不因其性別、種族、階級地位及個別需求之不同而有公平之教育處遇;此外,家長的親職參與,和學校人員對兒童權概念的重視程度(如尊重兒童意見、重視兒童身心發展等)。
4.健康權: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第二十四條和二十五條規定:簽約國兒童應享有最高水準之之健康醫療服務,並獲得治療疾病和恢復健康的權利;簽約國應竭力保證兒童取得該項照顧服務的權利不受剝奪,由此可知,在世界各國所認同的兒童權利中,「健康權」的保障是很重要的一部份。






note:
Evelyn
Director:
Bruce Beresford

Starring:
Pierce Brosnan
Aidan Quinn
Julianna Margulies
Stephen Rea
John Lynch
Sophie Vavasseur
Alan B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