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23 23:50:28亞利安星球王子
圍毆
昨天晚上接到一位級任老師電話,說他們班有家長說他的小孩明天到學校有人要圍毆他(他有說是哪幾個人要圍甌他),請我協助處理。
我請級任老師先代為轉達該學生明天一大早到校之後,如果看到我在校門口,就馬上找我,如果沒有遇到我,叫他背著書包直接到學務處去,先不要進教室也先不要亂跑以免真的被揍。
昨晚在網路上,即時通裡有幾位當年教過的學生在線上,我馬上密一個當年也是老師眼中頭痛的學生,問他說當他小學六年級時,會去圍毆別人嗎?他說一對一打架是會啦!但是要圍毆別人依小學六年級的「程度」應該是不會,頂多是嗆聲而已。
那幾個被點名要圍毆他人的學生我大都教過,感覺上還OK,應該不會做出這樣的事情。
我上網找了一下有關恐嚇和傷害的法律條文,然後印下來。
一大早我到校,剛好遇到其中一位被點名要圍毆的人,我就馬上叫住他詢問這件事,他說沒有要圍毆他,只是要找他問話,因為他在安親班亂講別人的壞話...,然後再跟他說如果他再這樣下去,有天會被打。
也許當事人就認為有人要圍毆他....。
晨會完後我把雙方都叫來,詢問瞭解一下,那群學生說因為「他」常亂講話,且動不動就去惹人家,所以才看他不爽,我問「他」是否這樣,他自己也承認,我叫他要反省一下自己講話的態度,他說好。
另一群人沒有圍毆事實發生,但我也讓他們知道這事情的嚴重性,如果真的這樣,一律送警法辦。
然後叫他們每個人將我所列印的法律條文逐條朗讀後才讓他們走,其中一位朗讀後講了一句「啊!重傷罪要關那麼久ㄚ」
思考一下,其實大多數的小孩只是出於言語上的挑釁,也就是嗆聲,對於真正聚眾鬥毆,還不至於到那種程度。但他們也大都不知道如果真正做之後事情的嚴重性,從教育的立場,要讓孩子們知道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且從法治教育的角度出發,讓他們知道現有法律的相關規犯我想對他們是有所警惕的。
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 151 條
(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請級任老師先代為轉達該學生明天一大早到校之後,如果看到我在校門口,就馬上找我,如果沒有遇到我,叫他背著書包直接到學務處去,先不要進教室也先不要亂跑以免真的被揍。
昨晚在網路上,即時通裡有幾位當年教過的學生在線上,我馬上密一個當年也是老師眼中頭痛的學生,問他說當他小學六年級時,會去圍毆別人嗎?他說一對一打架是會啦!但是要圍毆別人依小學六年級的「程度」應該是不會,頂多是嗆聲而已。
那幾個被點名要圍毆他人的學生我大都教過,感覺上還OK,應該不會做出這樣的事情。
我上網找了一下有關恐嚇和傷害的法律條文,然後印下來。
一大早我到校,剛好遇到其中一位被點名要圍毆的人,我就馬上叫住他詢問這件事,他說沒有要圍毆他,只是要找他問話,因為他在安親班亂講別人的壞話...,然後再跟他說如果他再這樣下去,有天會被打。
也許當事人就認為有人要圍毆他....。
晨會完後我把雙方都叫來,詢問瞭解一下,那群學生說因為「他」常亂講話,且動不動就去惹人家,所以才看他不爽,我問「他」是否這樣,他自己也承認,我叫他要反省一下自己講話的態度,他說好。
另一群人沒有圍毆事實發生,但我也讓他們知道這事情的嚴重性,如果真的這樣,一律送警法辦。
然後叫他們每個人將我所列印的法律條文逐條朗讀後才讓他們走,其中一位朗讀後講了一句「啊!重傷罪要關那麼久ㄚ」
思考一下,其實大多數的小孩只是出於言語上的挑釁,也就是嗆聲,對於真正聚眾鬥毆,還不至於到那種程度。但他們也大都不知道如果真正做之後事情的嚴重性,從教育的立場,要讓孩子們知道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且從法治教育的角度出發,讓他們知道現有法律的相關規犯我想對他們是有所警惕的。
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 151 條
(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