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陰謀
怎麼了!想搞「陰謀三部曲」嗎?不然下則「舊」聞,怎不補貼在<泛藍統媒的陰謀><特別與國務費案><果然是陰謀>,而再立<真的是陰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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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這回是最後一次,忍耐一下,以後「真的」~
別信「真的」這種鬼話,反話!
特別費案翁馬情節同 獨馬被起訴【聯合報07.10.31蕭白雪
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特別費案昨天偵結不起訴。翁岳生使用特別費的情節與馬英九相同,翁獲不起訴,馬卻起訴,成爭議焦點。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自去年偵辦多件首長特別費案以來,領據核銷部分,只要支出大於收入,都從寬認定不構成違法,包括翁岳生、謝長廷、蘇貞昌都獲不起訴,至今只有前台北市長馬英九被依貪汙罪嫌起訴。
當初馬英九曾經以「大水庫理論」說明個人帳戶支用情形,強調特別費匯入後都因公支用且出大於收入,翁岳生核銷方式和馬英九相同。但兩人偵辦結果卻不同。
檢察官在不起訴書指出,特別費支領程序通常由機要及幕僚人員處理,各機關會計人員僅就憑證作形式審查,支用內容及目的向來從寬認定;領據部分只要列報後,即視為核銷完成,事後審計單位不須再實質核銷,也無須繳回。
特偵組清查翁岳生自八十八年二月擔任司法院長,至去年八月底,總計領取一千兩百多萬元的特別費,以領據核銷的金額有六百廿八萬多元;特偵組認定翁岳生每年因公使用金額均超過特別費入帳金額,並未流於私用。
特偵組調查翁岳生財產申報的十五筆債券基金,九十一年購買一筆一百五十萬元的寶來得利基金,是從特別費帳戶中提款申購,其餘都與特別費帳戶無關。由於檢方認定該帳戶在九十一年度支出可推定公務使用的金額超過入帳,認定翁岳生未動用特別費購買基金。
翁和馬的財務都交由太太統籌處理,翁岳生說資金來源應是太太薪資所得、房屋出租及太太退休金。檢方指出,翁太太在九十一年領有五百八十五萬元退休金,加上翁岳生擔任司法院長薪資財力,足夠購買債券基金,認定資金來自夫婦兩人平日積蓄。
新聞眼》特偵組 連自己都說服不了【聯合報╱記者 王文玲】
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特別費案不起訴,對特別費領據部分是否屬「實質津貼」的定性問題,承辦檢察官的說明「意在言外」,顯示特偵組只有結案的共識,但無特別費性質的共識。
特偵組偵辦翁岳生案的調查方式,和國務機要費、四大天王案相同;不同的是翁案的不起訴處分書,對特別費中須以領據核銷的性質、行政慣例多所著墨,和馬英九案的一審無罪判決理由雷同度很高。
偵辦本案的朱朝亮檢察官在翁岳生的不起訴書中特別提了特別費的「行政慣例」,強調領據核銷的部分,只要以領據列報就完全核銷,不必再繳回,主計處去年十一月九日的函示可為證明。
既然以領據列報就已完成核銷,首長無須再報告用途,那麼檢方何需再去查核首長領據部分有無「因公支用」呢?檢方一直未說明這點,而自己討論出一套調查的標準———先將特別費帳戶中顯為首長個人私用的支出扣除,其餘結餘金額,只要支出大於報領的金額,就推定為公用支出。
這套標準,不但侵犯首長的隱私,更查不清楚首長以領據領來的錢究竟用於公或私,因為這和首長個人帳戶裡其他的錢混在一起,根本難以區分,只能以「被告不自證己罪」、「罪疑為輕」的理由放棄追查。
但若由以領據列報即完成核銷的觀點來看,檢方根本不必如此辛苦,也不會產生外界質疑馬英九案特殊化的不公平現象。
朱朝亮在台南地檢署檢察長任內偵辦許添財案時,即曾提出領據部分為「實質補貼」的看法,如今他到特偵組,並沒有放棄這套想法,因此在翁岳生的不起訴書中寫出特別費的沿革,領據核銷無須繳回的慣例。
特偵組以如此勉強的共識辦案,怎麼稱得上最基本的公平?更別提所牽動的政治效應了。檢方內部見解有歧見,連自己人都無法完全說服,被偵辦者又何能心服?
基層法官:一國兩制 怎服人【聯合報╱記者蘇位榮
特偵組偵辦政府首長特別費案一一結案,基層法官普遍認為檢方偵辦標準顯然不一致,同樣是將特別費匯入帳戶,翁岳生沒事、馬英九卻被起訴,有如「一國兩制」。一位法官說:「這種辦案方式怎麼服人?」
特偵組不起訴前司法院長翁岳生,主要是採用「大水庫」概念,認為金錢混同具有可替代性,如果支出大於收入,即認已支用完畢。但馬英九特別費案,律師同樣主張「大水庫」見解,檢察官侯寬仁卻完全不採納。
一位法官說,翁岳生特別費的單據核報部分,檢方函查四十六家出具單據的商家,只有三十二家函復,檢方就未再查下去;而馬英九的每一筆帳是抄家滅族式的徹查到底,怎能讓當事人心服。
基層法官指出,比對謝長廷、蘇貞昌的特別費案和馬英九特別費案,也可以發現檢方的偵查標準寬嚴不一,謝、蘇的特別費帳戶內,檢方認定是支出大於收入,予以 不起訴處分;馬英九的特別費案被侯寬仁東扣西扣之後,認定馬英九的特別費收入大於支出,沒有用完,也沒有將餘款繳回公庫,將他起訴。
法官指出,一審法院審理調查發現馬英九的特別費帳戶,支出竟是收入(即所請領的特別費)的五倍以上,侯寬仁卻以「錯誤的計算方法」,率爾認定馬英九的特別費帳戶是收入大於支出。
馬特別費案 再爆證人筆錄不實>中時007.11.02王己由
馬英九台北市長特別費案,繼證人吳灑洳偵查筆錄製作不實,再爆經手領據核銷特別費承辦人莊美珍偵查筆錄製作不實爭議。馬英九辯護律師團,已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今日上午開庭時,當庭播放勘驗莊美珍訊問錄音帶。
高院二審馬英九特別費案,已進入詰問證人審理階段,今日上午九時卅分開庭,合議庭以證人身分,傳喚經辦特別費核銷承辦人劉碧娥、台北市政府主計處長石素梅等二人,由檢辯進行交互詰問,如今再爆另一證人筆錄不實爭議,再為全案投下震撼彈。
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院一審時,合議庭經當庭勘驗吳灑洳偵訊錄音後,不但認定沒有證據能力,在無罪判決書中,還明確載明筆錄確有斷章取義,更說實務上整理證人回答的紀錄,也未見如此差異,重刮侯寬仁檢察官一頓。如今律師團再發現第二位證人筆錄,偵查檢察官同樣有未依當事人陳述如實製作,套進檢方想要的答案情事。高院勘驗後,如果證實確有未符受訊人回答真意製作情事,筆錄證據能力也同樣面臨考驗。
原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去年偵查馬英九特別費案,先後在九十五年十一月廿三日及廿八日、十二月一日,以及今年一月廿五日,四度訊問經手核銷特別費的北市府會計莊美珍。
馬英九律師團,是在台北地院今年八月十四日,一審判決馬英九無罪後,聲請交付相關證人及受訊人偵查中的錄音光碟,並逐字製作錄音譯文,然後和檢方製作的偵查筆錄進行比對。結果律師團發現,莊美珍今年一月廿五日接受侯寬仁檢察官訊問時,有關檢察官依據行政院八十七年七月廿一日「臺87忠授字第05462號函」,問及是否有實際支出才能核銷,為什麼會在上月底即先行核銷特別費的問題時,證人莊美珍答稱「無法解釋,我不知道說」,但筆錄卻未如實依其陳述內容記載。
冷眼集》偵辦標準不一 檢方進退失據【聯合報07.10.31蕭白雪
特別費案究竟是行政陋習、個人貪汙還是制度殺人?先是馬英九被起訴獲判無罪、檢方提起上訴,而後翁岳生卻獲不起訴;前後對照,外界看到的是檢方偵辦標準錯亂、進退失據。
檢方偵辦特別費案,走到這個地步,可說是自掘泥沼,愈陷愈深。
過去被視為首長「私房錢」的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一直沒有嚴格的核銷制度,相關解釋函令多只強調是首長支應因公招待、餽贈及獎賞需要,會計、審計都只作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
長期以來,多數首長辦公室人員為核銷需要單據憑證的特別費,使用辦公室消費或是首長親友發票的案例不少;領據核銷部分匯入帳戶,或是領出現金後放入首長私人口袋,因已完成核銷程序,沒聽過有誰去追查、過問。
直到去年高檢署查黑中心追查馬英九特別費案,對他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翻天覆地追查;加上不採信他提出的大水庫理論,將他銀行帳戶內支出明細逐一比對,將他起訴;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仍堅持上訴。
綠營四大天王的特別費案,沒有人因領據核銷部分被認定違法。至於馬英九與翁岳生的特別費,則是同樣都是將領據部分直接匯入帳戶,都將家中財務交給太太統籌 處理,同樣帳戶裡原本就有其他積蓄,但翁岳生案可以認定支出大於特別費收入,馬英九案卻連給雲門舞集的捐款,檢方都認為不符合市長特別費支出。
特偵組偵辦首長特別費案,因為對特別費性質究竟是公款還是實質補貼的看法不一,認定「因公需要」的標準也不一,甚至四大天王中連發票消費是否為公務支出,都被質疑有不同標準。這真是司法史上一頁不堪的紀錄。
冷眼集》翁不起訴,那馬呢?【聯合晚報╱記者陳志平
繼謝長廷、蘇貞昌之後,被認為與馬英九領用情況最相似的翁岳生特別費案,一樣不起訴;如今看來,馬英九一審判決無罪時「虛耗到此為止」的呼籲,檢察官似乎聽了進去,但對照檢方仍堅持上訴馬案,以及近日連馬鶴凌骨灰罈都被綠營大作文章,百姓可能更想問「政爭到何時為止?」
原本大家以為侯寬仁拒絕接受馬英九大水庫理論,可能讓所有領過特別費的官員都遭入陷於罪,但從陳瑞仁偵辦國務機要費、到特偵組先後交出偵辦謝蘇翁的成績 單,結果卻顯示,不論是一半的國務機要費或是謝蘇翁的領據特別費流向,都沒有被嚴格追查,寬鬆認定特別費領據部分反而成為「常態」,如今只剩下馬英九一個 人,繼續陷在領據的爛泥,即將被二度凌遲。
檢察官不起訴翁岳生的理由,和不起訴謝、蘇領據部分的理由一樣,都是「出大於入」,問題是,從媒體追查謝、蘇不起訴書的結果顯示,檢察官對謝蘇宣稱特別費 支出的認定卻相當寬鬆,連謝長廷幕僚以自己信用卡刷卡的消費都可以算在內,對照當初檢察官不接受馬英九的大水庫理論,並對馬特別費流向追查得鉅細靡遺,檢 察官在特別費案的虛耗更像是「到馬英九為止」。
更重要的是,不論翁岳生的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是否還暗藏什麼玄機,就像謝蘇未被起訴的結果一樣,除非藍營再拿到新事証,特別費案對綠營大選的影響已完成損害 控管,此外,連和馬英九情況相似的翁岳生也被判無罪,則讓人聯想馬英九的特別費案應該還有續集,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11月2日起即將正式開庭,意味綠營新 一波打馬特別費攻勢又將再起。
翁岳生如何看馬英九特別費案?【聯合報社論07.11.01
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特別費案,最高檢特偵組不予起訴。理由是:須單據部分,未查獲以他人單據報銷;不必單據部分,則因「支出多於報領,無法查出私用」,亦即採「大水庫理論」,據以認定無犯罪嫌疑。
迄今為止,國務機要費弊案及首長特別費案,除了吳淑珍(陳水扁為共犯)、呂秀蓮、游錫堃、陳唐山、許陽明等人,在須單據報銷的部分,因持他人單據報銷遭起 訴外;只有馬英九一人,在不必單據的部分遭到起訴。也只有馬英九一人,依法令具領的行為被侯寬仁檢察官認定是「欺瞞會計人員進行詐領」;且既不對馬案適用 「大水庫」觀念,亦不採「毋庸自證無罪」的原則,更不用說採用南檢給許添財的「不必單據部分乃實質補貼」的法律見解。
「檢察一體」所產製的司法正義,竟是唯獨懲罰馬英九一人;且是在全案並無急迫性的情況下,堅不同意與其他案件同步偵結,必欲先予起訴。而在第一審法院判決 馬英九無罪之後,檢方仍無視於執法的歧異與不公,又急切地提起上訴。「檢察一體」,竟然彰明昭著地出現「多重標準」,若謂背後沒有政治因素,或此種執法手 段不會發生政治效應,孰其能信?
起訴後,馬英九即完全遵從審判程序,每次均按時出庭;相較於大選對手雖有諸多偵查中的案件纏身,卻可不時指摘檢方;或者實際主導民進黨大選議題的陳水扁, 有各種方法拖延國務機要費弊案審判;其間的落差,已使司法的公信力受到質疑。歸根究柢,這皆是侯寬仁檢察官玩法弄權的結果。他偵辦馬英九案,竟致不惜扭曲 證人的筆錄和被告的意思,必欲予以起訴;而至今法務部和檢察體系對侯寬仁的玩法弄權行為未作任何交代,實亦是政治介入的另一佐證。
檢察官可以如此選擇性地對付馬英九;另一方面司法卻又被如陳水扁者玩弄於股掌之間。在翁岳生不起訴的消息發布的同一天,陳水扁針對高等法院有關他要求台北 地院交還國務機要費弊案罪證的裁定,提起再抗告。陳水扁是利用大法官釋字六二七號解釋的巧門,在弊案審理中核定犯罪證據和筆錄全部都是「絕對機密」,要求 法院發還。台北地院駁回其請求之後,陳水扁抗告到高等法院,高院裁定陳水扁聲請發還罪證是否「適格」有疑問,陳水扁遂再抗告到最高法院。最妙的是:陳水扁 所提再抗告的理由中,竟謂高等法院為作成裁定,依大法官釋字六二七號解釋的要求組成五人合議庭,乃「違反法院組織法」!為陳水扁開巧門的大法官們看到陳水 扁這種過河拆橋的行為,不知作何感想。
然而,不論陳水扁的再抗告理由如何,其利用抗告程序拖延國務機要費弊案審理的目的還是達到了。倘若陳水扁將審理一直拖到總統大選後,且陳水扁藉由公投綁大 選等種種手段,主導謝長廷勝選的圖謀得逞,則國務機要費弊案必然是不了了之,就算判決有罪確定,陳水扁也會得到特赦。然則,司法機制對陳水扁的犯行,豈不 是全歸枉然?
對某甲羅織成罪,對某乙卻吞舟是漏;這是政治網羅,還是現代司法?翁岳生在離任司法院長時,感慨政治人物踐踏司法,自稱「椎心泣血,痛苦萬分」,遭到許多 人指責他放馬後炮;其實,翁岳生是否放馬後炮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檢察官和法官有沒有「我心如秤」的勇氣和節操。翁岳生或許會因自己未被起訴而沾沾自喜, 但不知他如何看待與他案情相同、但吉凶迥異的馬英九的處境?是否亦有「椎心泣血,痛苦萬分」的感受?
起訴不起訴標準,真的因人而異?>中時社論
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之首長特別費案,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偵結採不起訴處分,檢察機關偵辦特別費案起訴或不起訴的標準究竟何在?再度引起社會關注與質疑,幾乎形成了檢察機關每偵結一起特別費案,公信力就會受傷一次,這背後所突顯的問題,真的值得分析探究。
首先要說起訴與不起訴的標準。這可以分為幾方面來看,從馬英九案、許添財案、謝長廷、蘇貞昌案到翁岳生案,起訴不起訴的標準大不相同,不但對於特別費的性質認定出入甚大,偵查手法是柔和寬鬆還是鉅細靡遺,也明顯有異,完全無法說服客觀第三者,遑論令被起訴的當事人感到服氣。此是從大角度加以觀察的結果。
若再進一步檢驗檢方的辦案標準,在許添財不起訴案係採取實質補貼說,與馬英九案地方法院的觀點一致,卻又與起訴馬英九和不起訴謝、蘇、翁均未採取實質補貼說,並不相同。地方法院判決之前,檢察官自有標準,尚有可說。地方認同南檢不起訴許添財的見解之後,特偵組檢察官忽又改採新的見解,檢方標準不一的問題,已經嚴重得無以復加。
檢方的標準不但相互不同,與法院的見解彼此不同,即使是同一位檢察官的先後辦案標準,竟然也可一再翻異。侯寬仁辦馬英九案的標準何等嚴 酷,辦案手法何等鍥而不捨,態度何等不假辭色,嚴格挑撿不予認定為公用的支出,未使用的部分一概視為自肥,不但狠咬馬英九是以詐術圖利自己,還不惜扭曲製作筆錄以坐實馬英九的罪狀;與他在謝蘇案不起訴案中種種與人為善的慈眉善目相比,簡直判若兩人,他對於領據報銷的支出可以一概寬鬆地假設為因公使用,對謝長廷友人的支出款項也可逕予接受為首長的公務花費,對馬英九本人的捐獻則不肯視為公用,也拒採大水庫理論加以扣除,亦不啻雲壤之別?南檢辦理許添財時的朱朝亮檢察長,轉到了特偵組辦理翁岳生案,竟也又有不同的見解,既已認定領據報銷是多年慣例,一旦領據代原始憑證列報即已完成核銷,事後並不要求回報,未用完者也未要求繳回,那又為何捨棄實質補貼見解?又何需再就領據核銷部分去計算總支出減去純私人支出的結餘金額,畫蛇添足,自相矛盾?單一的檢察官,辦的都是特別費案,遇到了不同的對象,可以如此前後不一,真的令人嘆為觀止!
這許多完全無法解釋的辦案標準歧異,背後說明了什麼?是檢察一體原則的徹底破產?是檢察官辦案能力完全不可信賴?還是顯示了此中確實存在著配合選舉節奏,針對特定政治人物動手動腳?如果這特偵組接手之後是採取了一致標準,對於特偵組成立之前的案件難道就可以不問檢察官的責任?特偵組採取異於前案的標準,發生不利前案的結果,難道就不會被指為特偵組另一種政治手段?對於個別的檢察官出主入奴、因人而異的辦案標準不聞不問,特偵組擔不擔心縱容的結果同樣會傷害檢察機關公正中立的執法信用?
回到問題原點,特別費案是多年累積的共業,說出這句名言的蘇貞昌已經獲得了不起訴;特別費案件涉及行之有年的實務慣例,翁岳生因此也獲得不起訴;因特別費使用殆罄而不必追查其真正用途,是檢方發明的理論,謝長廷也可因此獲得不起訴;只有如實申報財產,只是未從存入帳戶花用或為捐獻的馬英九,要就領據核銷的特別費,因為遵行既有的慣例,而單獨揹負集體的共業,「匹夫無罪,競選總統其罪」,難道不是一個極易取信的答案?此種質疑一日不能消除,檢察機關乃至司法整體的公信力,就一日會受到嚴重影響而難以復原。
台灣的政治劣性,究竟還要造業多久?
果然 真的 的確 證明 終究......
一次一次的一語成讖 不幸言中
又再次地槁木死灰 希望成空...
你可以期待物價回穩
也可以期待薪水回升
就是不能期待政治人物給予人民最直接 最需要的服務
你可以期待人民守法
也可以期待百姓理智
就是不能期待司法脫離的統治者的陰影 獨立行使捍衛人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