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05 06:48:33阿楨

《最高法院的兄弟們》

以前只知美國民主政治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竟然不知「由法官解釋憲法,與其說是起始於美國元勳之智慧,毋寧說是美國憲政發展史上的偶然。當各界對於到底應由誰解釋憲法仍爭論不休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終於在美國憲法起草人之一漢密爾頓所發表的聯邦黨第七十八號文告得到啟示,並於1803年「瑪伯利訴麥廸遜案」明確宣示,法院應負起守護憲法及保障人民權利的職份。最高法院旣折衝於人民與政府之間,自應解釋及闡明代表全民意志的憲法內涵。」(商周,2001,p.6)

憑什麼最高法院有釋憲權?美國憲法又沒明訂!再說「法律旣然是由各州人民選出的代表依据選民意志而制定,如有疑義,自應由具有最後民意基礎的立法部門來解釋才最貼切。區區九位由總統任命且職務終身無須接受定期民意洗鍊的大法官怎可越俎代庖…中世紀貴族階級的寡頭政治,難道又在美國三權分立的政府體制中復辟?」

所言極是!看來美國反母國英國的君王制是假,英國至少還是「巴力門(議會)至上」,美國的開國元老們不只怕人民的直選、而搞出選舉人團,連釋憲權也交給總統任命的九位「兄弟們」。

這你就不知元老們「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的苦心,「國會議員因須按時接受選民考驗,故將以維護多數意見人民的利益為依歸;至於大法官正因不必受到選民考驗,故得從容地以保障少數意見人民的利益為職志。」

而且「施行兩百餘年的美國憲法,要不是有歷任大法官的細心呵護,依隨社會政治情勢适時予以解釋其內涵,活絡其生命,恐怕早就被兩年變動一次的民意機構翻修得支離破碎,或是被四年更動一次的政權當局恣意蹂躪於股掌之間,終底成為博物館中任人憑弔的歷史灰燼。」(p.7)

是嗎?只怕是美國主義的自我合理化,非但不合民主政治和修憲的理論,也不合史實上的最高法院整體上(不論九名中占多數的是保守派或改革派)是稍落後於當代的社會政治情勢,更不合美國憲法增修之實際困難。

別太認真!就像美國不合民主多數原理的選舉人團制,自欺欺人地合理化一大堆為何要維持它理由,全是為維護美國自以為是的傳統。

可是問題是:為何矛盾百出又極不完善的美國憲法,實施起來卻比其它各國有更佳的民主表現?

這得去讀法國托克維爾的《美國民主》──多元又自主的各式民間社會──促使了美式民主的運作。
原來如此!難怪許多國家抄襲或被美國所迫、實行美式民主的結果,總統制成了獨裁,立法司法屈服於行政權,然後又陷於人民力量或政變推翻獨裁者的惡性循環。更可惡的是,美國老大還支持那種假民主,只要統治者聽美國的。

你上述根本不是《最高法院的兄弟們》的書評,而是藉題發揮!

原書內容篇幅達六七百頁,故事又冗長,自己去讀吧。

美國最高法院>維基百科
 
美國最高法院一般是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它是美國最高級別的聯邦法院。
實際上,美國各個州還有地方的最高法院。它們屬于美國地方法院,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不相隸屬。各州最高法院的組成方法和司法領域互相也不盡相同。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由9個大法官組成。每個大法官都是由美國總統提名,經過參議院聽證後批准委任。
9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中,有1位是美國首席大法官。其産生過程與另外8位大法官一樣。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像所有美國聯邦法官一樣,其任期是無限的。除了去世、辭職或者自己要求退休外,他們唯一非自願的去職是被美國國會罷免。另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不能被裁減。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唯一由憲法規定的聯邦法院。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對美國憲法的最終解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各種提交的案件,一般由9位大法官以簡單多數票的表決方法來決定。
美國憲法沒有直接提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否有司法審查權。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經通過的馬伯裏訴麥迪遜案的判決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宣布某個法律違憲而不被采用。

著名案例
凱洛訴新倫敦市案
勞倫斯訴德克薩斯州
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之研究:2000~2003部分全文 (焦興鎧主編,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出版, 2007)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6%9C%80%E9%AB%98%E6%B3%95%E9%99%A2
 
走出地下室:美國最高法院的故事2008年10月31日 鳳凰網讀書 黃鶴鳴【
 
千年之交的美國注定要成爲世人矚目的焦點──2000年的美國總統大選竟然難産在佛羅裏達州的區區幾百張選票上。
象驢兩黨鬧得不可開交,官司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最後,九名大法官以5比4一票之差作出了不利于候選人戈爾的判決,一槌子定音,決定了總統寶座的歸屬。
對隔岸觀火,遠距離欣賞一出不用付費的大選悲喜劇的中國觀衆而言,難以理解的是最終由最高法院來定奪解決問題的政治糾紛解決模式。在一個法治傳統缺乏的社會中,國人無法理解的是美國的法院和法官何來如此的權力:竟然連作爲全體公務員的領袖和三軍總司令的美國總統和喋喋不休吹毛求疵的國會議員們都對法院的判決啞口無言拱手稱是,它背後的權力支撐是什麽?
的確,在當今世界各國,似乎還沒有哪個國家的法院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有如此的赫赫威勢和話語霸權。美國行政當局對最高法院頭痛不已,學者出身的美國總統伍德羅?威爾遜(Woodrow Wilson, 1913-1921年任職)就曾抱怨:自從美利堅立國之後,聯邦最高法院在不間斷地開著制憲會議,因爲他們掌握著憲法的解釋權。
美國人對于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如此景仰,以至幾乎所有學法律的人都認爲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法律人的職業巔峰而終生孜孜以求,只不過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定額只有九名,且是終身制,比當選美國總統還要難。
對此,美國總統威廉?塔夫托(William H. Taft,1909-1913年任職)最爲感同身受。此公一生的夢想是當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但卻陰差陽錯先當上了美國總統。爲了實現人生終極夢想,總統任內,他合法地利用職便打破常規:提名年老體衰的大法官愛德華?懷特出任首席大法官,爲自己退休後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鋪平道路。1921年懷特去世後,苦候多年的塔夫托如願以償,成爲聯邦最高法院的掌門人(1921-1930年任職),成爲美國曆史上唯一既當過總統又作過首席大法官的美國政治家。
有一次記者問及老先生總統寶座與大法官席位兩者間哪一把交椅更讓他向往時,老先生不屑地回答:廢話,當然是後者。足見“一流的人才當法官,二流的人才當總統”此話並不是空穴來風或隨便說說。
被稱爲“鎮國之柱”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不是從一開始就有如此八面威風的。正相反,與代表立法權的國會和代表行政權的白宮相比,同作爲國家權力三駕馬車的司法權從立國之初就顯得有些弱勢和先天不足:國會可以制定法律,彈劾總統;總統手下不僅有著大批公務員,還號令三軍將士槍杆子。
而法院呢?除了幾位裝備輕武器的司法警察勉強可以稱之爲武裝力量外,都是一群手無縛雞之力的文官,而且大部分都是些年近花甲甚至已逾古稀的老古董。
1787年制憲會議的時候,美國聯邦憲的設計者們意識到必須讓司法權有足夠的獨立性以對抗和約束立法權及行政權,以免大獨裁者或獨裁政體的産生,這一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思路就是“三權分立”。
在獨立戰爭中與喬治?華盛頓一起浴血奮戰過並出任新生的美利堅合衆國第一任財長的亞曆山大?漢密爾頓引用哲學家孟德斯鳩的話說:“如司法和立法、行政不分離,則自由將毫無保障。”因此,確保司法權的真正獨立,並從制度建構上而不是停留在理論上保證法官們只有法律這一上司和上帝,免受其它權力的幹涉或影響,這是個大問題。
三權分立,以權制權,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司法權從一開始在三種權力的角逐中就敬陪末座,處于弱勢地位,這一不爭的事實從許多細節性的東西就可略見一斑。
首先是出生日,西方封建采邑制度采取的是嫡長子繼承制度,也就是說凡事要趕早,長得帥不如生得早。雖然當時封建制度已經被掃入曆史的垃圾堆,但數千年傳統文化所所積澱的價值觀和潛意識並不是朝夕中所能更新的。
當然毫無實質性意義,但在出生伊始,國家權力的三套馬車上的三匹野馬就暗地裏在成立日期上較上了勁:老大立法權,衆議院和參議院分別在1789年4月1日和6日成立;老二行政權,開國元勳喬治?華盛頓在4月30日宣誓就任美國第一任總統。而老三司法權卻一直拖延到9月24日才姍姍宣告成立聯邦最高法院。
其次是辦公地點,代表著行政權力中心的白宮時至今日以建築師的角度而言仍然是一幢雍容華貴的豪宅。並肩而立的參衆兩院的辦公大樓睥睨不可一世,而代表司法權的最高法院卻從成立之始就是一幅窮酸樣。19世紀初,美國在哥倫比亞特區建立國家權力中心時,國會在分配財政預算時壓根兒沒有考慮給聯邦最高法院蓋個辦公樓,只在國會大廈的地下室給它留一間配有幾張簡陋辦公桌的房間。以至當時有人這樣描繪最高法院的窘境:“一個陌生人,在國會大廈黑暗的通道上轉上一個星期,恐怕也無法找到這個管理著美利堅共和國司法機構的偏僻角落”。
將最高法院壓在自己的屁股之下,也不知是出于無意,還是國會某些豬仔議員對于司法權的故意貶低和羞辱。
聯邦最高法院的地位是如此寒磣,絲毫不能給人以榮譽感,以至于第一批由總統任命的6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中,有一人遲遲拒不履任,一人斷然拒絕任命,最後,就連第一位首席大法官約翰?傑伊(John Jay, 1789-1795年任職)在幹了六年之後也撂挑子甩手不幹,回家鄉紐約當州長去了。臨走時,他寫信給當時的約翰?亞當斯總統(John Adams, 1796-1800任職)抱怨說: “在一種有著巨大缺陷的制度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缺乏必不可少的活力、份量和尊嚴。”
號稱美國司法大總管的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席位對于優秀人才的誘惑力連一個州長都不如,足見司法權在當時落魄寒磣的悲慘境地。
但許多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卻仍如磐石般守衛著他們的信仰和職責,因爲他們堅信,權力並不來源權貴者的施舍或分配,而是來自于人民的委托,司法權存在的終極意義就是爲人民看守正義和自由,它在憲政設計中的功能如同權力的最後一根繮繩,套住隨時可能發作的立法權和行政權這兩匹烈馬血液中自我膨脹和自行其是的野性。國會地下室的陰暗和潮濕,鏽蝕的只能是廢銅爛鐵,吹盡黃沙始見金,只要是真金,終有見天日的時候。
機會終于來了。
1800年,又是美國的總統大選年。這次大選把聯邦黨人(後來的民主黨)的總統亞當斯給涮下去了,選上了反聯邦黨人(後來的共和黨)的領袖托馬斯?傑弗遜。在政權交接的緊要當兒,發生了一件“突擊提拔”的事:即將移交總統權杖的亞當斯在其卸任之前一口氣任命了42名法官,由于國會同樣控制在聯邦黨人的手中,總統的任命書很快被通過。
按照法律的要義,法無明文禁止是爲允許。聯邦黨人來這一手固然有些鑽法律空子任人唯親的味道,卻也無可非議,等到新總統到任,生米已經煮成了熟飯,既成事實了。
反聯邦黨人雖然在競選中贏得了總統席位,但在國會中仍然處于弱勢,套用一句政治俚語,就是托馬斯?傑弗遜是位“跛鴨總統”,也就是一條腿走路。如果再放任聯邦黨人利用最後一班車的機會往司法機構中填塞同黨的話,新總統上任,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合起來與總統對著幹,制肘多多,總統如何施政?
聯邦黨人自以爲得計,但他們卻忘記了新總統也不是省油的燈。托瑪斯?傑斐遜是北美獨立戰爭時那篇不朽檄文《獨立宣言》的起草人,同時也是美國憲政制度的主要設計者之一。
他的顧問班子很快發現這次任命有一個瑕疵:亞當斯總統當時將委任狀交給了國務卿約翰?馬歇爾,此君離任後將移駕聯邦最高法院擔任首席大法官,因此將委任狀交給他是最合適不過了。誰知這位老兄急著走馬上任,有一部分委任狀沒有及時送達到榮升者手中。
托瑪斯?傑斐遜順手將這批委任狀扔進了白宮燃燒的壁爐中。因爲按照他對法律的理解,沒有送達的法律文書即爲未生效,作爲總統,他當然有權這樣幹。
被委任的法官之一的馬伯裏先生實在咽不下這口惡氣。佳音傳來,友人彈冠相慶,慶祝酒喝過了好幾輪,前往京城就任的車馬都已經准備好了。卻突遭此變故,煮熟的鴨子都會從嘴邊飛走,你說惱是不惱?
于是,馬伯裏先生一紙訴狀將新任的國務卿,美國憲法之父傑姆斯?麥迪遜告上了法庭。
這就是著名的“馬伯裏訴麥迪遜案”,美國違憲訴訟第一案。
面對著黨派之爭的司法化,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們的確有些頭痛,因爲哪一頭都是惹不起的主兒。再者,司法權存在的基石和靈魂就是客觀中立,而時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約翰?馬歇爾又是本案的關鍵證人,一鍋粥都糊到一塊兒去了。
可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卻作出了妙判:在判決書中,他們借判決1789年司法法案第13條違憲的機會,宣布對法案進行違憲審查並解釋憲法的權力,屬于聯邦最高法院。
由于微妙的互動關系和政治妥協,這一宣示得到了當時各方的認可,從此以後,聯邦最高法院名正言順地擁有了衆所瞻目的“違憲審查權”。社會上重大爭議問題,都可以通過層層訴訟,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的九名司法祭司說了算。
國會和白宮在承認既成事實的同時,也不得不承認聯邦最高法院巧妙地利用這一訴訟巧妙地將違憲審查權這一重要的司法武器收歸囊中。這一法律上的空白,是因爲美國立國之初憲政模式的設計者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被長期擱置的。
有了這一利器,聯邦最高法院如獲鎮院之寶,司法權在三權中處于弱勢的地位得到了改觀。一向傲慢的立法權和行政權發現:自從有了違憲審查權之後,老三的腰杆子突然硬朗了許多,連一介草民都有機會對聯邦政府提起違憲訴訟,與國務卿大人對簿公堂,案件名稱也叫“某某公民訴美利堅合衆國政府”,堂堂中央政府與草民們對簿公堂,而且還是被告,多寒磣。
違憲審查權的司法化是美國憲政制度的神來之筆,也是美國民主制度運作最後的倚仗。雖然美國憲政制度的設計者們並不能“後知五百年”,但同樣發生在世紀之交的總統大選中程序故障再次證明了這些先知們的高瞻遠矚。
當時選情在弗羅裏達州出現了爭議:小布什和戈爾在佛州的得票差額竟然只有幾百票,而僅僅在棕櫚灘縣,由于選票設計的缺陷(蝴蝶型選票)和投票設備的問題(穿孔卡片機問題)所造成的廢票就有一萬多張。于是,美國選舉史上最戲劇性的一幕出現了:牽動人心和耗資巨大的總統競選,究竟鹿死誰手,竟然取決于區區數百張選票上。
危機持續的一個多月時間內,天天有示威的人群,電視上,專家和學者們喋喋不休的評論比點評海灣戰爭還來勁。
如果是在一些民主初級階段國家,這種政黨紛爭恐怕已經引發軍隊政變或支持者間的沖突和騷亂了。但大部分的美國民衆對此似乎並不操心,他們更樂意煮上一杯濃咖啡在電視前看兩黨鬥法:因爲他們知道,在美國,所有的政治問題將會轉化成法律問題,糾紛各方將在法庭上通過辯論而不是通過街頭暴力肢體沖突解決分歧。
36天後的2000年12月12日夜裏10點,首都華盛頓秋雨綿綿,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宣讀了它對佛州選舉爭議案的裁決。裁決書長達七十多頁,雖然大部分美國人讀不懂那些專業性很強的法言法語,但大家都明白的是:危機和平地結束了,聯邦最高法院再次起到了民主防爆器的功能。
有爲才有位。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通過自己的努力贏得了公衆的尊重和信賴。在這過程中,經典判例就是他們的傑作和旗幟,而措詞嚴謹精妙的裁判文書就是他們的司法宣言。
與參觀人潮湧動的白宮不同的是,聯邦最高法院從其成立之初起就是個禁地。九名大法官終年過著深居簡出的生活,猶如一群修道院的清修的神父。他們拒絕接受新聞采訪,拒絕參加各種沙龍或俱樂部。
有些法官甚至拒絕看電影或電視,在他們眼裏,電影只是好萊塢造夢工廠的明星們制造出來的給平民消遣的成年童話,看史泰龍發達的肱二頭肌還不如再讀一遍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更能給人帶來精神上的愉悅。而電視呢?除了肥皂劇外就是紛紛擾擾的新聞,但無論世界如何日新月異和動蕩不安,其本源始終行進在法律的軌道上,萬變不離其宗,大可不必去操心,正如美國立國二百余年,新問題新事物層出不窮,憲法修正案卻總計僅有二十七條一樣。
與預審法院和上訴法院法官經常研究判例不同的是,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經常研習和討論的是法律的哲思而不是法律的具體適用。他們中的許多人,已然不是單純的法學家,知識結構中文史哲政無所不涉獵,已經打通了學科界限,如同中國武俠小說中所說的練武之人打通了任督二脈,無所不學而不知所學,從心所欲而不逾矩。
由于聯邦最高法院所審理的都是涉及社會焦點或前沿性問題的合憲性,所以許多案件的判決書鴻篇大論如同博士生畢業論文。1930年之前,判決書必須全文念下來的,一名法官連續念上幾小時是經常的事,在本書中專文介紹的1857年的史庫柏斯猴子案的判決書長達250頁,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念了整整兩天,真是個苦差使。
1930年之後的改革是宣判時只念判決結果和摘要。裁判文書在宣判時同時分發給新聞界和公衆,幾分鍾後,有關法律的網站就會刊登出全文,任何人都可上網瀏覽。
讀到這裏,也許讀者們會問:那麽,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什麽時候才有自己的辦公大樓的?答案是:很久以後。
1921年,擔任過美國總統威廉?塔夫托擔任了聯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之後,即利用自己的政治能量到處遊說,說服國會原則上同意聯邦最高法院修建自己的大樓。1935年,爲擺脫經濟蕭條,當時的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采用了大興土木的積極財政策略,撥款在國會圖書館邊建造了一幅莊重典雅的聯邦最高法院辦公大樓。
走出地下室的司法權終于以自己的努力見了天日。
 
 
 馬伯裏訴麥迪遜案>百度百科

  經過六年的反對英國的獨立戰爭,美國終于在1783年贏得了獨立。但美利堅共和國的正式建立卻是在1787年美國聯邦憲法被各州批准以後。1789年4月,聯邦政府成立,獨立戰爭領導人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被推選爲第一任美國總統。
  建國後不久美國國內就因利益不同和政見分歧,出現了聯邦黨(federalists)與反聯邦黨(antifederalist)的民主共和黨(democratic republicans)兩大陣營。大體而言,聯邦黨人主張加強聯邦政府的權力,反對法國大革命,而民主共和黨人則主張維護各州的自主地位,對外同情法國大革命。美國憲法雖然將聯邦權限明文列舉于憲法,並將未列舉的剩余權力則歸屬于各州,但是由于美國憲法相當簡練,解釋的彈性很大,因此誰擁有對憲法的解釋權,誰就可以在政治鬥爭中處于有利的地位。
  18世紀末19世紀初,美國的政黨和選舉政治還不成熟,總統和副總統混在一起選舉,得選舉人票最多的爲總統,其次爲副總統。于是,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繼喬治?華盛頓之後成爲美國第二任總統,而民主共和黨人托馬斯?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則成爲他的副總統。在其第一屆任期即將期滿的1800年7月,亞當斯任命他的聯邦黨人朋友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 爲國務卿,協助他競選連任。
  在1800年美國的總統選舉中,亞當斯只得了65張選舉人票,而民主共和黨的候選人傑弗遜和艾倫?伯爾(Aron Burr),卻各得了73張選舉人票。根據當時的規定,由各州在衆議院以州爲單位(一票),投票選擇傑弗遜和伯爾兩人中的一位爲總統另一位爲副總統。由于聯邦黨人寧可把票投給腐敗無能的政客伯爾,也不願選擇在他們看來支持法國大革命的"危險的激進派"。于是,傑弗遜只得了18個州中8票,未能超過半數。在一個星期內,衆議院一共進行了35次無記名投票,結果都是如此。這時,聯邦黨人的領導人、傑弗遜的政敵亞曆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督促他所能影響的聯邦黨人,讓他們控制的幾各州投了空白票,從而使傑弗遜以微弱多數當選。
  因爲在漢密爾頓看來,傑弗遜至少是正人君子,而伯爾則是沒有原則性的投機政客。這時已是1801年2月17日,離總統就職只剩下了兩周。
  在同時舉行的國會選舉中,聯邦黨也遭受重大的失敗。這樣,他們不但失去了總統的寶座,同時也失去了國會的控制權,于是,聯邦黨人就把希望寄托于聯邦司法部門,借以維持他們在美國政治生活中的影響。乘著新總統上臺和新國會召開之前,國會中的聯邦黨人在1801年2月13日通過了《1801年司法條例》(The Judiciary Act), 增設了5個聯邦地區法院和3個聯邦巡回法院,由此增加16個聯邦法官的職位。1801年2月27日,國會又通過一項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Organic Act),授權總統可以任命特區內共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Justices of Peace)。這樣一來,亞當斯就可以在新總統上臺之前,任命他的聯邦黨人來可擔任這58新增的法官職位。爲此,亞當斯忙乎了半個月,直到卸任前一天(1801年3月3日)午夜才結束所有58個法官的任命程序,與此同時,國務卿馬歇爾則在所有"星夜法官"的委任狀(commission)上蓋上國璽。人們因此把這批法官稱爲"星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在此之前的1801年1月20日,亞當斯總統還作出了驚人的舉動,任命國務卿馬歇爾擔任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1月27日,經參議院同意後,馬歇爾于2月4日正式到職赴任。但是,馬歇爾此時並末辭去國務卿的職務,只是不支領國務卿的俸祿,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1801年3月3日亞當斯總統任期屆滿爲止。因爲當時正是新舊總統交接的之際,馬歇爾一面要向新國務卿交接,一面又要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總統的宣誓就職儀式,忙得暈頭轉向,竟然來不及把由他親自蓋章的17份委任狀送到所委任的"星夜法官"之手。
  新總統傑弗遜對聯邦黨人的這些陰謀詭計深惡痛覺。他在1801年3月4日上任後,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狀仍滯留在國務院,便立即指他示他的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son)扣發這些委任狀,並示意麥迪遜將這些委任狀 "如同辦公室的廢紙、垃圾一樣處理掉"。接著,民主共和黨人控制的新國會通過新的立法,在1802年3月8日廢除了《司法條例》,進而也就砸了21個聯邦法院"星夜法官"的飯碗。不過,新國會沒有撤銷有關治安法官的《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爲了防止被免職的"星夜法官"向最高法院控告新國會的作法,新國會還進一步以重新安排最高法院開庭日期的辦法,暫時關閉了最高法院,改一年兩次開庭爲一次開庭,從而使最高法院在1801年12月~1803年2月關閉了長達14個月之久。當最高法院再次開庭時,已經是1803年2月了。
  但這一作法仍不能阻止聯邦黨人利用最高法院對民主共和黨人進行反擊。最高法院剛開庭,未拿到委任狀的治安法官威廉?馬伯裏(William Marbury)與另外三個同樣情形的"星夜法官"便跑到最高法院起訴麥迪遜,要最高法院下狀紙(writ of mandamus)命令麥迪遜交出委任狀,以便走馬上任。他們起訴的根據是《1789年司法條例》(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條的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則和習慣所容許的範圍內,有權向聯邦政府現職官員下達命令,命其履行其法定義務" 。這正是馬歇爾求之不得的機會,他立即受理了此案。這就是著名的馬伯裏訴麥迪遜案。
  不過,如何處理這個案子,對馬歇爾來說是一個極大的挑戰。如果他支持馬伯裏,下令麥迪遜發出委任狀,麥迪遜極可能拒絕執行,而法院並沒有任何手段來執行這一判決。如果他不支持馬伯裏,這無疑是向世人表明聯邦黨人已向民主共和黨人屈服。在冥思苦想之後,馬歇爾和他的最高法院的夥伴終于想出了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經過一番精心准備,1803年2月24日,馬歇爾宣布了最高法院的判決,馬歇爾後來把它稱爲"其法官生涯中最明智的決定"。在代表最高法院宣讀判詞時,馬歇爾首先提出了三個問題:
  第一,申訴人馬伯裏是否有權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狀?
  第二,如果他有這個權利而且這一權利受到侵犯時,政府是否應該爲他提供補救的辦法?
  第三,如果政府應該爲申訴人提供補救的辦法,是否是該由最高法院來下達強制執行令,要麥迪遜將委任狀派發給馬伯裏?
  馬歇爾明確表示,對第一個問題:"本院認爲,委任狀一經總統簽署,任命即爲作出;一經國務卿加蓋合衆國國璽,委任狀即爲完成"。"既然馬伯裏先生的委任狀已由總統簽署,並且由國務卿加蓋了國璽,那麽,他就已經被任命了;因爲創設該職位的法律賦予該官員任職5年,不受行政機關幹預的權利,所以,這項任命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賦予該官員各項法律上的權利,這些權利受他的國家的法律的保護。" "因此,拒發他的委任狀,在本法院看來,不是法律所授權的行爲,而是侵犯了所賦予的法律權利。"
  對第二個問題,馬歇爾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論證說:"每個人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要求法律的保護。政府的一個首要責任就是提供這種保護。合衆國政府被宣稱爲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對于侵犯所賦予的法律權利不提供補救,它當然就不值得這個高尚的稱號。" 他甚至上綱上線地說:"如果要去除我們國家法律制度的這個恥辱,就必須從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因此,我們有責任查明:在我們的社會是否有人免于法律調查,或者受傷害一方被拒絕給予法律補救。"也就是說,國務卿麥迪遜不得剝奪馬伯裏既得的權利,法院有責任幫助馬伯裏從麥迪遜那裏獲得委任狀。
  話到這裏,人們自然會認爲馬歇爾會立即對麥迪遜下達執行令,以便讓聯邦黨人皆大歡喜。但出人意料的是,馬歇爾沒有這樣作,而且,他對第三個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在他看來,雖然聯邦法院有權對行政官員發出執行令,但在馬伯裏這一案件中,這並不是聯邦最高法院的責任,因此它無權命令麥迪遜發出委任狀,也就是說,馬伯裏告錯了地方。他的論證是這樣的:最高法院是否有權發出執行令取決于它所管轄的範圍。根據美國聯邦憲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只有涉及大使、公使、領事等外國使節或州政府爲一方當事人的案子時,最高法院才有初審權(original jurisdiction)。而馬伯裏即非外國使節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因此最高法院對他的案子並無初審管轄權。同時,在聯邦憲法規定的最高法院的固有權限方面,也沒有把向行政官員下達執行令包括在內。顯然,馬伯裏起訴麥迪遜所依據的《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條與憲法存在沖突。據此,馬歇爾把問題一下子跳到了國會法律的合法性上。在他看來,真正的問題是最高法院究竟是應遵從《司法條例》第13條,還是遵從《聯邦憲法》來作出裁定?
  這一部分的闡述遂成了這個判決的根本和主體,也成爲美國憲政史的華彩篇章。馬歇爾指出,國會通過的《司法條例》在規定最高法院有權向政府官員發出狀紙時,它實際上把聯邦憲法所規定的原始司法權擴大了。如果最高法院執行了《1789年司法條例》,就等于最高法院承認國會可以擴大憲法明確授予它的權力。但事實卻是,國會沒有這個權力。因爲憲法是人民制定的,制憲是人民"原始權利"的偉大運用,但這種權利的運用"不能也不應經常地反複" ,所以,憲法一旦制定,其基本原則也就確立起來,這些原則所産生的權威在制憲時就被認爲擁有"超越一切的"(supreme)和"恒久的"(permanent)"的性質。
  在給出這個前提後,馬歇爾便提出,顯而易見的問題
  "是憲法控制任何與其不符的立法還是立法機構可以通過一項普通法來改變憲法。在這兩個選擇之間沒有中間道路。憲法或者是一項至高無上(superior paramount)的、不能用普通方式改變的法律,或者是與普通立法一樣,當立法機關願意改變它他時就可以被改變。如果是前者,那麽一項與憲法相抵觸的立法便不是法律;如果是後者,那麽成文憲法不過是人們的些荒唐的企圖,用來限制一種本質上不可限制的權力〖指立法權〗"。
  話說到這裏,憲法的神聖性已呼之欲出。接著,馬歇爾趁熱打鐵,抛出了他最後的撒手鐧,明確提出如果法律和法律之間,以及立法機關的立法與憲法沖突時,最高法院必須就其中一個的合法性作出裁決,因爲"判定什麽是法律斷然屬于司法部門的權限和職責"。因此,當憲法和一項普通法同時適用于某個案件,而且兩者存在沖突,只能實行其中一個時,最高法院的決定當然已憲法爲准。如果法官不承擔起維護憲法的責任,就有違他盡職盡責的誓詞,這"無異于犯罪"。出于這一責任,他宣布,"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無效",也就是《司法條例》第13條違憲無效。
  雖然馬伯裏的官運沒能實現,但聯邦黨人與民主共和黨人在司法領域中的較量可謂大獲全勝。本來,在傑弗遜等民主共和黨人已經明確表示即便最高法院下了執行令,他們也不會執行。並且打算以此爲由,來彈劾馬歇爾和他的四位聯邦黨人最高法院法官(當時的最高法院由五位法官組成,清一色聯邦黨人)。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馬歇爾來了一個明修棧道暗度陳倉,在爲馬伯裏正名爭氣的同時,卻避開了民主共和黨人所設的陷阱,直接指向法律和憲法孰重孰輕這一根本問題,最終確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雖然1787年的美國憲法和1789年的《司法條例》並沒有對司法審查權有明確的闡述,更沒有提到最高法院可以宣布國會、州議會或行政當局的行爲違憲無效。但馬歇爾的判決也非無源之水,空穴來風,而是有一定的根據。在著名的《聯邦黨人文集》第78篇中,美國的憲法之父之一漢密爾頓強調:"解釋法律乃是法院的正當和專有的職責。而憲法事實上是,也應被法官看作是根本大法。所有對憲法以及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釋權應屬于法院。如果兩者間出現了不可調和的分歧,自以效力及作用較大之法爲准。憲法與法律相較,以憲法爲准"。在漢密爾頓看來,立法機關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約束,"這類限制須通過法院來執行,因而法院必須有宣布違反憲法明文規定的立法爲無效之權"。(《文集》,392-93)
  在馬歇爾的判決中,不難看出漢密爾頓的理論影子。不過,他雖然堅持最高法院擁有司法審查權,但並沒有明說在聯邦政府的三個部門中最高法院擁有最終和唯一的的憲法解釋權,也沒有強調最高法院的審查權比國會和總統可能擁有的權力更高。這可能是馬歇爾的高明之處。他深知,國會的任何法律最終都會涉及到公民的權利,而只要是權利問題,就有極大可能會演變成爲需要由法院來裁決的司法問題,這樣一來,最高法院自然就擁有了事實上的最後憲法解釋權。在當時,馬歇爾的司法審查理論還看不出其深遠的影響,因爲直到1857年斯科特案時,最高法院才第二次宣布另一項國會法律違憲。但是,後來的曆史發展證明,這是美國憲政曆程上最有影響的一頁,它爲美國聯邦司法部門配備了強大的永久性法律工具,建立起一道防止各級政府(立法和行政)侵害公民權利的法律屏障。這大概是馬伯裏、麥迪遜,甚至是馬歇爾本人都始料未及的。
  盡管如此,馬歇爾的判決本身完全是出于黨派鬥爭的需要。大多數學者甚至認爲,馬歇爾的判決實際上有個自相矛盾的地方。因爲馬歇爾的判決的根據之一是最高法院對此案沒有最初的管轄權,無權受理。這意味著它根本就不應該作出判決,而是把案子打到有管轄權的聯邦地方法院。但他並沒有這樣作,而是一方面根據《司法條例》接受此案,另一方面又以它與憲法相沖突爲由宣布它違憲。不過,馬歇爾似乎可以辯解說,他接受此案時,並不知道它無權受理,無權受理只是在受理過程中獲得的新認識的一個結果。
  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黨派鬥爭需要的這一判決,終于成爲美國憲政曆史的一個裏程碑,不能不說是一個曆史的嘲諷。不過,人類曆史有太多這樣的例子,自私的動機成就了偉大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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