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1 21:55:20長小魚
婚姻中的基督:婚姻意義的神學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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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柯志明 Immanuel Chih-Ming Ke. 中國文化大學哲學博士. 靜宜大學助理教授. 專長學科:[1] 呂格爾(Paul Ricoeur)哲學 [2] 倫理學 [3] 詮釋學 [4] 哲學人學[5] 宗教哲學.
主要經文:新舊約相關經文
原作語言:中文.
資料性質:原著.
內容摘要:
對基督信仰而言,婚姻具有超凡的意義,它是上帝造人時已設置的一種男女秩序,藉此延續人的生命──上帝形像的具有者──並實現管理大地的託付,更以之象徵上帝與其百姓的盟約關係,最後更透過基督,作為祂與教會的類比,以及預表在終末時基督及教會榮耀的合一。貫穿整部《聖經》,從第一卷〈創世記〉到最後一卷〈啟示錄〉,婚姻始終是理解上帝及其揀選之百姓關係最核心的比喻,婚姻也是上帝預備施行其救贖的奇妙場所。比如,〈約翰福音〉第二章記載的「耶穌所行的頭一件神蹟」正是在迦拿的婚宴上變水為好酒(1-11),基督徒可以在這裡「看到對婚姻美好的肯定,並意會到一個宣告:自那時起,婚姻要成為基督臨在的有效標記」(天主教教務協進會,1998:387)。這樣,婚姻顯然不只是一般人性的內在需要,更是上帝本性──創造與救贖──顯現的場域。於是,婚姻成了理解基督信仰一條重要且可貴的入口;當然,反過來尤其真切,基督信仰乃照明婚姻之深奧意義的明燈,基督則是這明燈的光源。
確實,唯獨基督,祂是萬事萬物之意義的基礎、一切問題的解答、一切困厄的救贖。當我們捨棄基督而以人性為基礎來理解並規定世事時,似乎會頓時出現許多令我們歡悅的可能性,使得我們有解放之感:過去不可能的事,如今可能了;過去不可行之事,如今可行了──人性似乎允諾了我們一個沒有任何神聖禁忌的世代。然而這些所謂的「可能性」,終究不過像是「明天太陽會從西邊昇起」一樣,頂多是一種空洞的「邏輯可能性」、一種終將破滅的主觀幻想,並不能給我們具體的、真正的盼望。相反地,始終反世人之道、作為世人之對立者的基督,到頭來卻才被證實能給予世人真正的生命、幸福與指望。我們相信《聖經》的宣告:「除了祂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4:12),這名對現代已毀蝕殆盡的婚姻景況亦復如此。
在我們這個號稱自由、解放的世代,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人歡喜締結婚約,也有成千上萬的婚姻破裂,更有成千上萬的人因婚姻受苦、受害,這不只結婚的雙方,還包括他們的孩子、親人,甚至朋友。然而,婚姻的意義、道路與盼望究竟何在?婚姻只是一種平面性的社會建構?婚姻只是一種隨文化更易或者配合人的自然情慾而設計出來的人為制度?其實,現代人已嚐到那以人之自我為中心來規定婚姻所得到的諸多惡果,無論社會學家、兩性學家、婚姻專家如何事後美言,我們看到的只是:雜多的婚姻觀結合著新奇的社會思潮以及精進的科技(尤其生殖科技),把現代人帶到一個空前的文化迷惑與人倫混亂之中,把兩性關係帶到空前的割裂與對立之中。甚至可以說,沒有一種現代人的罪惡與婚姻無關,也沒有一個人的命運不以其所從出的婚姻家庭為起點。這絕對不是任何天真的人本進步主義者可以用「這是人類文化不斷朝前改革進步的必然現象」能夠搪塞的。果如誠實的社會學家所言,繼階級鬥爭之後,現代家庭已成為男女無休止之「身分鬥爭」(status struggle)的場所(Ulrich Beck and Elisabeth Beck-Gernsheim, 2000:3) ,那麼婚姻之美與家庭幸福究竟要從何說起?
我們必須承認,在世人川流不息、五花八門的婚姻觀與型態中,基督徒沒有別的選擇,他-她必須滿富信心地回到《聖經》所承載的啟示裡,依據這些啟示敬畏地、明確地、堅信地以言說與行動表明屬基督的婚姻立場,這樣或許可以使婚姻免於成為情慾放縱的處所、罪惡滋生的淵藪、悲劇命運的場域,反而是延續上帝創造與救贖、展現基督之愛與義、體驗在基督裡上帝之奇妙恩典的居所。依《聖經》的啟示,婚姻絕不單是人的事,它更關聯於上帝的國度(Smedes, 1993:252),關聯到那看不見的屬靈界域,因而婚姻實踐乃是信仰實踐重要且不可分割的部分。倘若婚姻反應了一般文化狀況,而基督徒的婚姻反應了教會體質,那麼我們就必須坦承現代人的破敗婚姻景況確實已十足夠曝露現代文化那極惡劣的本性了。我們若不回到上帝設立因婚姻的初衷,若不將基督尊為婚姻之主,則我們這滿富自信之現代文化與社會的崩解乃遲早之事。
負此憂患,本文將隨著《聖經》婚姻啟示的節奏──上帝的設立╱先知的回應╱耶穌基督的確立╱使徒的回應╱終末的結局,反思隱含其中之婚姻奧義,盼望由此顯明基督徒的正當婚姻觀及其實踐道路,以回應當前已潛入教會並迷亂著信徒的世俗化婚姻論調。
上帝與以色列:婚姻意義的負面類比
如前所言,婚姻的毀壞已蘊涵在亞當夏娃的原罪中,而所有人類的罪惡則又由毀壞了的婚姻出來,尤其一切不聖潔性行為的肇始都與敗壞的婚姻脫離不了關係,而不聖潔的性行為則又是回過來毀蝕婚姻的致命因素。但上帝對於世人這種不潔的兩性與婚姻現象卻毫不妥協,祂立下十分嚴格的律法以維持婚姻的神聖性:〈出埃及記〉20:14, 17、〈利未記〉20:6-24, 20:10-21與〈申命記〉22:13-30都對性行為提出明確的禁令,其中作為「律法中之律法」的十誡即有兩誡(第七誡與第十誡)涉及婚姻關係,且第七誡明言「不可姦淫」。律法嚴肅地判定,毀壞婚姻的姦淫者或淫亂者都必須處死(利20:10-12, 14、申22:22-27)。我們必須注意,這種以死亡護衛婚姻與性之聖潔,正是對婚姻與性之神聖性的嚴正宣告。這意味著人在這方面沒有絕對的自由與主權,因為這是上帝定下的秩序,沒有一個人可以任意而行。
然而律法使人知罪,卻不能使人脫罪。婚姻之罪在亞當犯罪之後已成常態,上帝甚且以破敗的婚姻比喻祂與自己百姓的疏離關係。這其實是一種痛苦的比喻,一種傷心含淚的情感告白。在先知書中我們看到,以色列宛如一個不忠貞的妻子,雖然她與耶和華訂了盟約,領受了耶和華的救贖與慈愛,但後來卻仍然樂意隨從別神,以羞辱在困苦中一直愛著她的上帝,〈以西結書〉與〈何西阿書〉對此都有十分沉痛的描寫 。
〈以西結書〉第十六章回顧耶和華如何以其慈愛揀選以色列人(原文以耶路撒冷為代表)、護衛她、培育她、裝飾她並與之結約,但後來她卻「仗著自己的美貌」與「名聲」而行淫(15)。先知露骨地說,以色列這位妻子「縱情淫亂,使路過的任意而行」(15),甚至「寧肯接外人,不接丈夫」(32)。然而即便如此,耶和華仍然說「我要追念在你年幼時與你所立的約,也要與你立定永約」(結16:60)。當然,這個重新追認盟約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除去不忠貞之罪的過程,這裡免不了管教與審判,以色列被殺、被擄、被在國與國之間拋來拋去正由於此。但無論如何,耶和華總不放棄以色列這位妻子,祂對她的愛依然如此之深;雖然以色列背叛祂,祂依然深情地向她說:「我必聘你永遠歸我為妻,以仁義、公平、慈愛、憐憫聘你歸我,也以誠實聘你歸我,你就必認識[我]耶和華」(何2:19-20)。顯然這個愛已超越了律法,因為按律法,行淫者必處死,但耶和華仍然存留以色列的性命,並且以她為永遠的妻。
在先知的話中我們確實聽到上帝的審判,但也聽到那最為不可思議的寬恕與愛。在此,上帝的愛是主動的,具有創造性的;祂的愛為自己創造新的愛情與關係,也因此救贖祂的愛人免於死亡。以色列這本當處死的淫婦,卻因愛她者(耶和華)之愛的緣故而存活。先知向我們展示了上帝超越罪惡與律法之上的愛的決心:祂乃是以自己的愛來成全祂所愛的人,而不是讓祂所愛的人的罪來毀壞祂的愛;祂以那不變的愛來顯示自己作為愛者的本性──「你就必認識[我]耶和華」,而不是在被愛者的罪惡面前被擊倒。耶和華宛如一位義無反顧的丈夫,無論如何,他都不讓自己的愛為罪所掩蓋,他總竭盡所能、排除萬難維持已締結的神聖婚約。這就是先知書中的婚姻負面類比所彰顯出來的「耶和華的義」。
顯然,作為一位「丈夫」,耶和華的義已越過律法的界限了,祂做了律法所不能禁止的──捨己之愛。如果律法的嚴格禁令反顯婚姻的神聖性,那麼耶和華那越過婚姻禁令的愛則彰顯了婚姻超越死亡的永恆意義。這樣,我們或可說,婚姻的設立不是為了無瑕疵,而是為了超越一切瑕庛。在婚姻中自由地、無限制地、聖潔地展現永恆的愛,建立永恆愛的關係,這才是婚姻存在的目的。這樣,男女之愛才能轉為夫妻之愛,情愛才會轉為聖愛,為己之愛才可能成為捨己之愛。
先知的類比已然將婚姻關係的忠貞與信仰的忠誠連結起來,強烈地表示背叛已締結的盟約乃是極大之惡,但卻也同時暗示丈夫必須主動護衛其婚姻,甚至為之受辱受苦。這樣的類比顯然已為保羅在〈以弗所書〉裡以基督與教會關係類比夫妻關係預留了根據。
作 者:柯志明 Immanuel Chih-Ming Ke. 中國文化大學哲學博士. 靜宜大學助理教授. 專長學科:[1] 呂格爾(Paul Ricoeur)哲學 [2] 倫理學 [3] 詮釋學 [4] 哲學人學[5] 宗教哲學.
主要經文:新舊約相關經文
原作語言:中文.
資料性質:原著.
內容摘要:
對基督信仰而言,婚姻具有超凡的意義,它是上帝造人時已設置的一種男女秩序,藉此延續人的生命──上帝形像的具有者──並實現管理大地的託付,更以之象徵上帝與其百姓的盟約關係,最後更透過基督,作為祂與教會的類比,以及預表在終末時基督及教會榮耀的合一。貫穿整部《聖經》,從第一卷〈創世記〉到最後一卷〈啟示錄〉,婚姻始終是理解上帝及其揀選之百姓關係最核心的比喻,婚姻也是上帝預備施行其救贖的奇妙場所。比如,〈約翰福音〉第二章記載的「耶穌所行的頭一件神蹟」正是在迦拿的婚宴上變水為好酒(1-11),基督徒可以在這裡「看到對婚姻美好的肯定,並意會到一個宣告:自那時起,婚姻要成為基督臨在的有效標記」(天主教教務協進會,1998:387)。這樣,婚姻顯然不只是一般人性的內在需要,更是上帝本性──創造與救贖──顯現的場域。於是,婚姻成了理解基督信仰一條重要且可貴的入口;當然,反過來尤其真切,基督信仰乃照明婚姻之深奧意義的明燈,基督則是這明燈的光源。
確實,唯獨基督,祂是萬事萬物之意義的基礎、一切問題的解答、一切困厄的救贖。當我們捨棄基督而以人性為基礎來理解並規定世事時,似乎會頓時出現許多令我們歡悅的可能性,使得我們有解放之感:過去不可能的事,如今可能了;過去不可行之事,如今可行了──人性似乎允諾了我們一個沒有任何神聖禁忌的世代。然而這些所謂的「可能性」,終究不過像是「明天太陽會從西邊昇起」一樣,頂多是一種空洞的「邏輯可能性」、一種終將破滅的主觀幻想,並不能給我們具體的、真正的盼望。相反地,始終反世人之道、作為世人之對立者的基督,到頭來卻才被證實能給予世人真正的生命、幸福與指望。我們相信《聖經》的宣告:「除了祂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4:12),這名對現代已毀蝕殆盡的婚姻景況亦復如此。
在我們這個號稱自由、解放的世代,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人歡喜締結婚約,也有成千上萬的婚姻破裂,更有成千上萬的人因婚姻受苦、受害,這不只結婚的雙方,還包括他們的孩子、親人,甚至朋友。然而,婚姻的意義、道路與盼望究竟何在?婚姻只是一種平面性的社會建構?婚姻只是一種隨文化更易或者配合人的自然情慾而設計出來的人為制度?其實,現代人已嚐到那以人之自我為中心來規定婚姻所得到的諸多惡果,無論社會學家、兩性學家、婚姻專家如何事後美言,我們看到的只是:雜多的婚姻觀結合著新奇的社會思潮以及精進的科技(尤其生殖科技),把現代人帶到一個空前的文化迷惑與人倫混亂之中,把兩性關係帶到空前的割裂與對立之中。甚至可以說,沒有一種現代人的罪惡與婚姻無關,也沒有一個人的命運不以其所從出的婚姻家庭為起點。這絕對不是任何天真的人本進步主義者可以用「這是人類文化不斷朝前改革進步的必然現象」能夠搪塞的。果如誠實的社會學家所言,繼階級鬥爭之後,現代家庭已成為男女無休止之「身分鬥爭」(status struggle)的場所(Ulrich Beck and Elisabeth Beck-Gernsheim, 2000:3) ,那麼婚姻之美與家庭幸福究竟要從何說起?
我們必須承認,在世人川流不息、五花八門的婚姻觀與型態中,基督徒沒有別的選擇,他-她必須滿富信心地回到《聖經》所承載的啟示裡,依據這些啟示敬畏地、明確地、堅信地以言說與行動表明屬基督的婚姻立場,這樣或許可以使婚姻免於成為情慾放縱的處所、罪惡滋生的淵藪、悲劇命運的場域,反而是延續上帝創造與救贖、展現基督之愛與義、體驗在基督裡上帝之奇妙恩典的居所。依《聖經》的啟示,婚姻絕不單是人的事,它更關聯於上帝的國度(Smedes, 1993:252),關聯到那看不見的屬靈界域,因而婚姻實踐乃是信仰實踐重要且不可分割的部分。倘若婚姻反應了一般文化狀況,而基督徒的婚姻反應了教會體質,那麼我們就必須坦承現代人的破敗婚姻景況確實已十足夠曝露現代文化那極惡劣的本性了。我們若不回到上帝設立因婚姻的初衷,若不將基督尊為婚姻之主,則我們這滿富自信之現代文化與社會的崩解乃遲早之事。
負此憂患,本文將隨著《聖經》婚姻啟示的節奏──上帝的設立╱先知的回應╱耶穌基督的確立╱使徒的回應╱終末的結局,反思隱含其中之婚姻奧義,盼望由此顯明基督徒的正當婚姻觀及其實踐道路,以回應當前已潛入教會並迷亂著信徒的世俗化婚姻論調。
上帝與以色列:婚姻意義的負面類比
如前所言,婚姻的毀壞已蘊涵在亞當夏娃的原罪中,而所有人類的罪惡則又由毀壞了的婚姻出來,尤其一切不聖潔性行為的肇始都與敗壞的婚姻脫離不了關係,而不聖潔的性行為則又是回過來毀蝕婚姻的致命因素。但上帝對於世人這種不潔的兩性與婚姻現象卻毫不妥協,祂立下十分嚴格的律法以維持婚姻的神聖性:〈出埃及記〉20:14, 17、〈利未記〉20:6-24, 20:10-21與〈申命記〉22:13-30都對性行為提出明確的禁令,其中作為「律法中之律法」的十誡即有兩誡(第七誡與第十誡)涉及婚姻關係,且第七誡明言「不可姦淫」。律法嚴肅地判定,毀壞婚姻的姦淫者或淫亂者都必須處死(利20:10-12, 14、申22:22-27)。我們必須注意,這種以死亡護衛婚姻與性之聖潔,正是對婚姻與性之神聖性的嚴正宣告。這意味著人在這方面沒有絕對的自由與主權,因為這是上帝定下的秩序,沒有一個人可以任意而行。
然而律法使人知罪,卻不能使人脫罪。婚姻之罪在亞當犯罪之後已成常態,上帝甚且以破敗的婚姻比喻祂與自己百姓的疏離關係。這其實是一種痛苦的比喻,一種傷心含淚的情感告白。在先知書中我們看到,以色列宛如一個不忠貞的妻子,雖然她與耶和華訂了盟約,領受了耶和華的救贖與慈愛,但後來卻仍然樂意隨從別神,以羞辱在困苦中一直愛著她的上帝,〈以西結書〉與〈何西阿書〉對此都有十分沉痛的描寫 。
〈以西結書〉第十六章回顧耶和華如何以其慈愛揀選以色列人(原文以耶路撒冷為代表)、護衛她、培育她、裝飾她並與之結約,但後來她卻「仗著自己的美貌」與「名聲」而行淫(15)。先知露骨地說,以色列這位妻子「縱情淫亂,使路過的任意而行」(15),甚至「寧肯接外人,不接丈夫」(32)。然而即便如此,耶和華仍然說「我要追念在你年幼時與你所立的約,也要與你立定永約」(結16:60)。當然,這個重新追認盟約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除去不忠貞之罪的過程,這裡免不了管教與審判,以色列被殺、被擄、被在國與國之間拋來拋去正由於此。但無論如何,耶和華總不放棄以色列這位妻子,祂對她的愛依然如此之深;雖然以色列背叛祂,祂依然深情地向她說:「我必聘你永遠歸我為妻,以仁義、公平、慈愛、憐憫聘你歸我,也以誠實聘你歸我,你就必認識[我]耶和華」(何2:19-20)。顯然這個愛已超越了律法,因為按律法,行淫者必處死,但耶和華仍然存留以色列的性命,並且以她為永遠的妻。
在先知的話中我們確實聽到上帝的審判,但也聽到那最為不可思議的寬恕與愛。在此,上帝的愛是主動的,具有創造性的;祂的愛為自己創造新的愛情與關係,也因此救贖祂的愛人免於死亡。以色列這本當處死的淫婦,卻因愛她者(耶和華)之愛的緣故而存活。先知向我們展示了上帝超越罪惡與律法之上的愛的決心:祂乃是以自己的愛來成全祂所愛的人,而不是讓祂所愛的人的罪來毀壞祂的愛;祂以那不變的愛來顯示自己作為愛者的本性──「你就必認識[我]耶和華」,而不是在被愛者的罪惡面前被擊倒。耶和華宛如一位義無反顧的丈夫,無論如何,他都不讓自己的愛為罪所掩蓋,他總竭盡所能、排除萬難維持已締結的神聖婚約。這就是先知書中的婚姻負面類比所彰顯出來的「耶和華的義」。
顯然,作為一位「丈夫」,耶和華的義已越過律法的界限了,祂做了律法所不能禁止的──捨己之愛。如果律法的嚴格禁令反顯婚姻的神聖性,那麼耶和華那越過婚姻禁令的愛則彰顯了婚姻超越死亡的永恆意義。這樣,我們或可說,婚姻的設立不是為了無瑕疵,而是為了超越一切瑕庛。在婚姻中自由地、無限制地、聖潔地展現永恆的愛,建立永恆愛的關係,這才是婚姻存在的目的。這樣,男女之愛才能轉為夫妻之愛,情愛才會轉為聖愛,為己之愛才可能成為捨己之愛。
先知的類比已然將婚姻關係的忠貞與信仰的忠誠連結起來,強烈地表示背叛已締結的盟約乃是極大之惡,但卻也同時暗示丈夫必須主動護衛其婚姻,甚至為之受辱受苦。這樣的類比顯然已為保羅在〈以弗所書〉裡以基督與教會關係類比夫妻關係預留了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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