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08 05:59:19憂天

交易與搶劫

有兩家公司:台北公司與北京公司,長年都在市場上以大中國品牌行銷產品,雖然兩家公司都堅持自己的大中國牌才是正版,對方是冒牌貨,但是因為北京公司的市場佔有率遠遠高過台北公司,所以大部分的消費者都認為北京公司的大中國牌才是正版,台北公司的大中國牌是冒牌貨。於是台北公司向北京公司提出協商,要求共同使用相同的大中國品牌,但是北京公司的態度很高,要求台北公司支付一千萬的授權費,台北公司只願意付五百萬的授權費,所以談判破裂。

台北公司知道自己如果繼續使用大中國的品牌,早晚會被逐出市場,於是就開始試著使用臺灣牌進行行銷,經過一些年,臺灣牌的產品也賣得不錯,於是打算放棄大中國的品牌。

這時北京公司派出大批人力攜帶武器,包圍台北公司,要台北公司不准繼續行銷臺灣牌的產品,並且同意以五百萬的價格授權使用大中國牌,如果台北公司繼續行銷臺灣牌產品,北京公司就要砸了台北公司的店。

北京公司自認有理,因為五百萬是當年台北公司自己提出的價碼,現在要求照價買單理所當然,動用武力包圍只是為了確保交易順利進行,只要台北公司乖乖付錢,非和平手段只是備而不用,所以不算搶劫。

台北公司則認為這是搶劫,因為五百萬是多年前開的價,當時臺灣牌還沒打開市場,現在台北公司有了臺灣牌,已經不需要大中國牌了,對台北公司來說,現在大中國牌一文不值,怎麼可以用暴力脅迫要求付五百萬授權費,更何況臺灣牌是台北公司自創的品牌,北京公司無權禁止台北公司使用這個品牌。動用武力脅迫付錢,當然是搶劫,不是交易。

這究竟是搶劫還是交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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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台灣在李登輝主政下的政府,頒佈國家統一綱領,主張以兩岸對等協商,分階段逐步達成國家統一,中國共產黨則反對這樣的主張,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省,兩岸的協商是中央與地方的協商,不可以是平等或對等協商,而臺灣只要宣布接受一國兩制,取消中華民國國號,將中華民國政府改組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特別行政區政府,立刻就可以完成和平統一,所以沒有分階段逐步進行的必要。

從談判籌碼的分析來看,統一的談判就像是一個完全壟斷市場下的交易談判,臺灣如果將統一列為唯一的選項,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完全壟斷的賣方,因為臺灣若要談統一,就只能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談,在完全壟斷的市場下,雙方的談判地位當然是不平等的,獨佔的賣方可以任意抬高價格,買方別無選擇。

然而中共錯估了一件事,那就是台灣並不是只有統一一個選項,臺灣還可以選擇追求獨立。這就像是賣方雖然是一家獨佔,但是買方並不是非買不可,價格太高,那就不買了。這時,賣方如果很想完成這比交易,就只好降價求售。

當然還有一種耍無賴的方式,那就是賣方可以掏出槍來,指著買方說:你如果不買,我就殺死你。在這樣的情況下,雙方的關係已經不是交易,而是搶劫,這就是中共的反分裂國家法讓臺灣人民反感的主要原因,談判談不攏,就用暴力脅迫,這就是中共惡霸的本質。反分裂法的條文裡其實也有可取之處,那就是在掏出槍的同時,賣方把售價也同時調低了,而且調到跟買方原本出過的價差不多,雖然並不因此改變暴力脅迫(搶劫)的本質,但也至少算是有一點善意。以下比較臺灣的國家統一綱領與大陸的反分裂法,就可以發現其中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國家統一綱領「原則」第一條:大陸與台灣均是中國的領土,促成國家的統一,應是中國人共同的責任。

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國家統一綱領「原則」第四條:中國的統一,其時機與方式,首應尊重台灣地區人民的權益並維護其安全與福祉,在理性、和平、對等、互惠的原則下,分階段逐步達成。

反分裂國家法第七條:國家主張透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然而這樣的善意,是不是能被臺灣人民所接受,則是有些疑問。畢竟國統綱領是在十幾年前提出的,十幾年前開過的價,現在用暴力威脅要求照價買單,這畢竟不是能讓人口服心服的作法。最好的作法,還是把槍收起來,誠心的跟客人道歉,然後才能平等的坐下來談交易。